近年来,国家加大对融资中介的打击力度,对于存在较大额度融资费用的城投公司,各地监委都会一查到底,重点查处是否存在腐败行为。
张某是名融资中介,实际控制了甲租赁公司及某商务信息公司。
2021年7月,张某同乙租赁公司业务部们副总经理董某、项目经理潘某,利用董某职务上的便利,在部门负责办理的出资方丙租赁公司与融资方某城建投资公司融资租赁项目过程中,明知该项目不存在融资服务中介,为了个人获取额外好处,以张某实际控制的甲租赁公司提供融资中介服务的名义向某城建公司索要400万元好处费。
某城建公司明知该融资租赁项目不存在融资服务中介,但为了获得甲租赁公司融资款,决定按照董某、张某个人要求向甲租赁公司支付该笔好处费,与甲租赁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
2021年8月18日,经董某、潘某办理呈报,丙租赁公司向某城建公司发放融资款2亿元。2021年8月19日,某城建公司以融资服务中介费的名义向甲租赁公司支付400万元好处费,其中张某分得76万元(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得36万元),董某分得150万元,潘某分得174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结束语
这个案例告知,哪些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各类融资中介,稍有不慎,中介费很有可能会被法律定性为索贿,即受贿罪。对于今后要继续从事融资中介的人员或公司,一定要进步规范自身行为,在提供融资服务过程中,需要更多的融资与融智相结合,只有这样走得稳、走得远、走得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