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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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方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找若干保证人对债务进行担保,以降低风险。
如果涉嫌犯罪或被法院判决属于诈骗的借贷合同,保证人还要承担责任吗?
以下是一篇关于被判决诈骗的借贷合同中保证人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文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
这意味着,即使借款人被判决诈骗,借贷合同仍可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其效力需结合具体情形来确定。
如果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对借款人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且担保行为是基于其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那么通常情况下,保证人仍可能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理由如下: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其次,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再次,认定债权人与担保人在借贷行为中的过错程度;
最后,根据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具体情况如下:
1.若借贷双方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借款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借贷行为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则借贷合同有效,此时,根据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分为两种情况,
(1)若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即承担还款责任;
(2)若担保合同无效,则再根据债权人与担保人的过错程度分为三种情况,
①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②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③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若借贷双方有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借款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借贷合同无效的任一情形,则借贷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一般亦无效,应根据保证人是否具有过错区分责任:
(1)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综上,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保证人既然自愿为借贷合同提供担保,就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即使借款人被判决诈骗,如果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对借款人的诈骗行为不知情,且担保行为是基于其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那么通常情况下,保证人仍可能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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