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本文摘自《安徽文史资料》第二辑(1980年),作者沈寂,原标题《关于陈独秀自撰的〈辩诉状〉》
正文
一九三二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七时,陈独秀由于内奸告密,于上海岳州路永兴里十一号被捕。不久即押解南京军政部军法司,旋移送江苏地方法院看守所拘押。国民党南京政府控诉陈独秀“危害民国”、“叛国”等罪。江苏高等法院于一九三三年四月十四日、十五日、二十日三次公开审讯陈独秀案。此案在当时,引起了全国上下的密切注意,附近人士都纷纷赶往旁听。据当时的新闻报道,在四月二十日第三次审讯时,原定上午十时开庭,九时许旁听者就已赶到了,不仅有南京本埠人士,还有远从镇江、无锡、上海等地专程前来的,致使“庭址不敷容纳,后至者多抱向隅。十时许,旁听席上无地可容,有立于座次两旁者,立于记者席之后者,亦有立于室外者。”陈独秀在法庭上,“四围瞻顾,态度自若”,侃侃申辩,革命立场十分鲜明。他利用国民党政府的法庭进行了合法斗争,检察长被驳斥得十分狼狈。
在这次被审讯前,为了揭露国民党政府的腐朽、反动本质,对国民党作合法斗争,陈独秀写了一份书面的《辩诉状》,让友人传抄和印发。文中慷慨陈词,阐发了自己平素的政治主张,扼要地总结了自己一生中追求救国真理的历程,指出中国革命的终极目的,是实行共产主义;又指出“为实现此目的而清除道路”的四项任务;更列举大量事实,征诸中外古今,来证明国民党政府的腐朽与反动。然后反问国民党当局:谁是“叛国”?谁为“危害民国”?陈独秀《辩诉状》中的有些观点,在辛亥革命时期就曾用之与腐败的满清政府斗争过。今天读来,仍感新鲜。它是了解陈独秀和研究陈独秀的一个重要文献。
陈独秀写此《辩诉状》,除了送交国民党的法院之外,还设法将底稿送出监狱,由友人们在社会上广为散布,作为同国民党当局斗争的一种手段。现在我们在比较大的图书馆中(宁、沪一带),可以看到两种本子:一为十四页的单行本,封面标题为《陈独秀先生辩诉状》,内标题:《辩诉状》,文末为“独秀”签名。不具出版者和出版时间,纯属传单印刷物。一为一百零二页的《陈案书状汇录》,内容有起诉书、陈的辩诉状、章士钊的辩护词、南京中央日报记者对陈、章辩词的反驳、章士钊答中央日报记者和判决书等内容。情况与上一种相仿佛,看来都是陈独秀的友人们帮助搞的。国民党政府没有因陈独秀的“辩诉”而不判其罪,仍于一九三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以文字为叛国之宣传”的罪名,而判处徒刑十三年,褫夺公权十五年。但陈独秀的《辩诉状》在社会上却起了很大影响。
附录:
陈独秀自撰辩诉状
(原注:此文见《陈案书状汇录》。另有单行本共十四页,封面题名《陈独秀先生辩诉状》,文内题为《辩诉状》。出版单位不明,文末有“独秀”的签名。)
予行年五十有五矣。弱冠以来,反抗清帝,反抗北洋军阀,反抗封建思想,反抗帝国主义,奔走呼号,以谋改造中国者,于今三十余年。前半期,即“五四”以前的运动,专在知识分子方面;后半期,乃转向工、农劳苦人民方面。盖以大战后,世界革命大势及国内状况所昭示,使予不得不有此转变也。
半殖民地的中国,经济落后的中国,外困于国际资本帝国主义、内困于军阀官僚。欲求民族解放、民主政治之成功,决非懦弱的、妥协的上层剥削阶级全躯保妻子之徒,能实行以血购自由的大业。并且彼等畏憎其素所践踏的下层民众之奋起,甚于畏憎帝国主义与军阀官僚。因此,彼等亦不欲成此大业。惟有最受压迫、最革命的工、农劳苦人民与全世界反帝国主义、反军阀官僚的无产阶级势力,联合一气,以革命怒潮,对外排除帝国主义之宰制;对内扫荡军阀官僚之压追。然后中国的民族解放、国家独立与统一、发展经济、提高一般人民的生活,始可得而期。工、农劳苦人民解放斗争与中国民族解放斗争,势已合流并进,而不可分离。此即予于“五四”运动以后开始组织中国共产党之原因也。
共产党之终极目的,自然是实现无剥削、无阶级,人人“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自由社会。此即是说:一切生产工具收归社会公有,由社会公共机关,依民众之需要计生产与消费之均衡,实行有计划的生产与分配。使社会生产力较今日财产私有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的社会有高度发展;使社会的物质力量日渐达到足以各取所需的程度。所以共产主义,在经济学上是一种比资本主义更高度发展的生产制,犹之资本主义较高于封建生产制也。此决非世俗所视为简单的各个穷人夺取各个富人财产之义。此一种生产制,决非予等之空想。经济落后之俄国,已有初步试验,而获得初步成功。全世界所有资本主义生产制的国家无不陷于经济恐慌的深渊,独苏俄日即繁荣。此一新的生产制之明效大验,众人之所周知也。
中国推翻帝制的革命,先于苏俄者七年。今日二者之荣枯。几不可比拟,其故可深长思矣!或谓共产主义不适宜于中国,是妄言也。此一终极目的,固非旦夕所能完成,亦非“和平”所能实现。为实现此目的而清除道路,中国共产党目前的任务:
一日:反抗帝国主义以完成中国独立。盖以中国的海关、矿山、工厂、金融、交通等经济命脉,都直接、间接宰制在帝国主义之手,非采取革命行动,击碎此等宰制吾人之镣锁,中国民族的大业将无自由发展之可能。列强的海、陆军威吓着全国大都市,日本更以武力强占了中国领土五分之一,此而不加抵抗,或空言抵抗,欺骗人民,均与卖国同科,尚何“民族主义”之足云。
一日:反抗军阀官僚以实现国家统一。盖以军阀官僚自由发动他们的内部战争以破坏经济;自由增加苛捐杂税及发行公债以饱私囊;自由制定法律以剥夺人民的自由权利;自由任用私人以黜抑人材,毁坏行政效率,甚至自由勒种鸦片、贩卖鸦片以毒害人民。军阀官僚政治不彻底肃清,所谓国家统一、所谓民力仲张,一切都无从谈起。国家不统一、民力不伸张,而能抵御外患者,未之有也。未能内抗苛政之顺民,而能外抗强邻者,亦未之有也。国外帝国主义之宰制不推翻,国内的军阀官僚之毒害不扫除,即所谓发展资本主义的经济,亦属梦呓。中国将终于是半殖民地,终于落后而已。
一曰:改善工、农生活。盖以近代产业工人及其所领导之农民乃反抗帝国主义之主要方量。资本家、地主及其政府,在物质上、精神上压抑工、农,即不啻为帝国主义挫折中国民族解放斗争之锋刃。在农业的中国,农民之衰落,几等于民族之危亡。倘不没收地主的土地归诸贫民,农民终岁勤劳只以供地主之剥削,则不独无以挽回农业之就衰及农村之破产,而且农民购买力日弱,直接影响到城市工商业。即令能由城市输资设立农村借贷机关,亦不过向农民增加一种剥削机关而已。
一日:实现彻底民主的国民立宪会议。盖以贤人政治及保育政策者只应是人民的权力。若仍尚贤人与保育,则谁是贤人,燕任师保,伊何标准,北洋军阀亦得面尸之。况当外患空前之今日,人民无组织,即无力量,无政治的自由,即无责任心,亦不应课以责任。若不立即实现全国人民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完全自由,实现普选的、全权的国民立宪会议,以制裁卖国残民的军阀官僚,一切政权归诸人民,集合全国人民的力量以解决全国危急问题,其何以立国于今日!
凡此为中国民族利益,为占全国人口大多数的劳苦人民利益而奋斗之大纲。予以前和现在都愿意公告全中国,只以政府之禁阻,未能达到全国人民之前耳。共产党是代表无产阶级及一切被剥削、被压迫人民的政党,其成功也,必期诸多数人民之拥护,而不尚少数人的英雄主义,更非阴谋分子的集团。予前之所思所行,即此物此志,现在及将来之所思所行,亦此物此志。“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一息尚存,予不忍眼见全国人民辗转悲号于外国帝国主义及本国专制者两重枪尖之下,而不为之挺身奋斗也。
今者国民党政府因予始终尽瘁革命之故,而加以逮捕,并令其捡察官向法院控予以“危害民国”及“叛国”之罪,予不但绝对不能承认,而且政府之所控者,恰恰与予所思所行相反。国者何?土地、人民、主权之总和也。此近代资产阶级的国法学者之通论,非所谓“共产邪说”也。故所谓亡国者,恒指外族入据其土地、人民、主权而言,本国某一党派推翻某一党派的政权而代之,不得谓之“亡国”。“叛国”者何?平时外患罪、战时外患罪、泄漏机密罪,此等叛国罪状,刑法上俱有具体说明,断不容以抽象名辞漫然影射者也。若认为政府与国家无分,掌握政权者即国家,则法王路易十四“朕即国家”之说,即不必为近代国法学者所摈弃矣。若认为在野党反抗不忠于国家或侵害民权之政府党,而主张推翻其政权,即属“叛国”,则古今中外的革命政党,无不曾经“叛国”,即国民党亦曾“叛国”矣。袁世凯曾称孙、黄为“国贼”,岂笃论乎?!民国者何?民主共和国之谓也,亦即别于专制君主国之称。欧洲各国推翻专倒者,流血以争民主,其内容无他,即力争宪法上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信仰之自由权利,及实行不参政者不纳税之信条已耳。此不但民主共和国如此,即在民主政治的君主国亦如是也。“危害民国”者何?共和政府剥夺人民自由,剥夺人民之参政权,乃由共和到帝制之先声。罗马历史、十九世纪之法兰西及中华民国初年的历史均已遗同样之教训于吾人。即或不然,而人民无权利、无自由,大、小无冕之王,擅作威福,法律只以制裁小民,文武高官,则在议亲、议贵之列,是已共和其名而专制其实矣。倘遗实而存其名,彼军阀之魁,民主之敌,亦得以“三造共和”自诩,妄人亦或以“共和勋臣”称之。其实毁坏民权,罪即邻於复辟,以其危害民主共和国之实质也。若认为力争人民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信仰等自由权利,力争实现彻底民主的国民立宪会议以裁判军阀官僚是“危害民国”,则不知所谓民国者,应作何解释?
国民党竭全国人民膏脂以养兵,拥全国军队以搜刮人民,杀戮异已。对日本侵占国土,始终节节退让,抵抗徒托空言,且制止人民抵抗,摧毁人民之组织,箝[qián]制人民之口舌,使之“镇静”、使之“沉着应付”。即使驯羊般在国民党统一一指挥之下,向帝国主义屈服,宁至全国沦亡,亦不容人有异词、家有异说。而予则主张由人民自己扩大其组织与武装,对帝国主义进行民族解放战争,以解决东北问题,以完成国家独立,试问谁为“叛国”!
国民党政府,以党部代替议会;以训政代理民权;以特别法(如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及出版法等)代替刑法;以军法逮捕、审判、枪杀普通人民;以刺刀削去了人民的自由权利,高居人民之上,视自己为诸葛亮与伊尹;斥人民为阿斗与太甲。日本帝国主义方挟“武力征服”政策对待吾国,同时国民党政府亦挟同样态度以临吾民。最近竟公然以“背叛党国”之罪枪决新闻记者闻矣,而予则力争表现民主共和国实质的人民自由权利;力争实现普选全权的国民立宪会议;力争民主制扩大至其历史的最高阶段。予现在及将来都无篡夺民国为“党国”之企图。试问谁为“危害民国”?故予日政府之所控者,恰恰与予所思所行相反也。
若认为一为共产党人即属犯罪行为,则欧、美民主国家若法、若英、若瑞士等均无此事。各国中之共产党人莫不有集会、出版、参加选举之自由权利,与一般人民无异,若认为人民发言反对政府或政府中某一个人,即为有罪,则只远在二千年前周厉王有监谤之巫;秦始皇有巷议之禁,偶语之刑;汉武帝更有腹诽之罚。
彼时固无所谓言论自由也,而二十世纪之民主共和国,似乎不应有此怪现象。若认为宣传共产主义,即“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即为“危害民国”(如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此乃欧洲中世纪专横黑暗的宗教法庭迫害异教徒、迫害科学家,以阻塞思想信仰自由之故事,岂容复见於今日之民国!民国而若容有此,则不啻为日本帝国主义证明其“中国非近代国家”之说之非诬矣。
总之,予生平言论,无不光明磊落,无不可以公告国人。予固无罪,罪在以拥护中国民族利益;拥护大多数劳苦人民之故,开罪於国民党已耳。背之“法利赛”不仇视罗马,而仇视为犹太人自由奋斗的“热狂党”。今之国民党所仇视者,非帝国主义,
乃彻底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军阀官僚、始终戮力於民族主义革命之共产党。日本帝国主义方夺取山海关、急攻热河,而国民党军队却向江西集中,其对待共产党人也,杀之、囚之,犹以为未足,更师袁世凯之故智,威迫利诱,使之自首告密。此并不能消灭真正共产主义者,只以破灭廉耻导国人耳。彼等此时有权在手,迫害异己之事,固优为之。予唯有为民族、为民众忍受一切牺牲,以待天下后世之评判。若於强权之外,复假所谓法律以入人罪,诬予以“叛国”及“危害民国”,则予一分钟呼吸未停,亦必高声抗议。法院若不完全听命於特殊势力,若尚思对内、对外维持若干司法独立之颜面,即应毫不犹疑的宣告予之无罪,并判令政府赔偿予在押期间之经济上的、健康上的损失!
民国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陈独秀。
资料来源:
《安徽文史资料》第二辑(198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