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是社会的毒瘤,而用人不当和充当“保护伞”的腐败更是其中危害极大、影响极恶的类型,必须予以坚决打击。
用人不当,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在选人用人过程中,若将德不配位、才不堪任者安置于关键岗位,会导致公共事务的处理偏离正轨。他们可能因能力局限而决策失误,使公共资源被浪费,发展机遇被错失。例如,一些地方在重大项目建设中,由于用人唯亲而非唯能,负责官员缺乏专业知识与管理能力,致使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预算超支巨大,给当地财政与发展带来沉重负担。同时,这也严重打击了那些真正有能力、踏实做事者的积极性,当努力得不到公正回报,当晋升被不合理因素阻断,组织的凝聚力与活力便会被削弱,最终损害的是广大民众的利益,因为民众期盼的是高效廉洁的政务服务与良好的公共治理成果。
充当“保护伞”的腐败,则是对法律与正义的公然践踏。某些官员与违法犯罪势力勾结,为其撑起“保护伞”,使其逃脱法律制裁。在黑恶势力横行之处,百姓的生活苦不堪言。他们可能遭受暴力威胁、财产被侵夺,而本应维护公平正义的执法力量却因个别官员的腐败而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如在一些涉黑涉恶案件中,背后的“保护伞”干扰办案,使得黑恶势力长期逍遥法外,继续为祸一方。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更让民众失去了对法律和政府的信任,安全感荡然无存。
这两种腐败形式常常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用人不当可能为“保护伞”的形成提供便利,被错误任用者为回报提携之恩或基于共同利益,便为违法者提供庇护;而“保护伞”一旦撑开,又会进一步加剧用人不当的状况,通过权力干预人事任免,安插更多自己的人,形成恶性循环,不断侵蚀社会的法治根基与公序良俗。
坚决打击用人不当和充当“保护伞”的腐败,需要多管齐下。在制度层面,完善选人用人的民主机制、监督机制与问责机制,确保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对用人失察失误者严肃问责。在监督层面,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拓宽民众监督与舆论监督渠道,让腐败行为无所遁形。在执法层面,司法部门要加大对充当“保护伞”行为的惩处力度,深挖背后的利益链条,从严从快处理涉事官员与违法犯罪人员。
只有坚决打击用人不当和充当“保护伞”的腐败,才能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才能让公共权力真正为人民服务,才能重拾民众对法律与政府的信任,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与和谐发展。让正义之光普照大地,让腐败阴霾无处藏身,是我们构建廉洁社会、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与不懈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