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全部分配给村民吗?村集体能否自行留用?

智勇评社会 2024-10-26 11:58:37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各项法定补偿费用中,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支付给其所有权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用缴纳,需单独列支不得“提现”,这二者的去向都是比较清晰的。

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自然应当依法支付给宅基地上房屋的产权人。唯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两笔被统称“征地补偿费用”的钱的去向容易引发争议。

那么,被征地农民能否主张村集体将全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给各户村民?村集体又能否自行留用、管理这笔费用呢?

【法律分析】

我们首先来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2021年修订后对此是怎样规定的。其第3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据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办法并不由法律直接明确,而是由省级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予以制定。

这里面隐含的一个意思就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实践中通常先由县级政府支付给所征土地的所有权人即村集体或者村民小组集体,再由其依据“分配办法”通过成员自治去决议分配与否、怎样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5条也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下列职能:(八)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

由此可知,土地补偿费等支付给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用,村集体有权行使职权进行分配和使用,而不是只能一股脑的全部分配给各户村民。

接下来,我们来看几个省一级的细化规定。2023年施行的《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征收农村集体承包地和自留地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余下部分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也就是说,贵州省的村集体或可依法留用20%以内的土地补偿费集中统一使用,不再进行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的意愿,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土地补偿费可以统一安排使用,依法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

这里继续给“成员自治”预留空间,指出在大多数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土地补偿费可以全额统一安排使用,不进行每户分配,但需要依法调整其他土地,那么该款适用的条件相对严格。

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被征地农民同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安置的,相应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

综上可知,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原则明显不同于土地补偿费,其是对“人员”的安置而非对土地的补偿。那么只要“人员”有需要,费用就应当花在具体的安置对象头上。

我们再来看重庆市的规定。2021年施行的《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8条规定,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安置补助费按照规定发放给人员安置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这里与贵州省类似适用了“二八分配”的比例,但却仅限于征收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对于未承包到户或者向外租赁的土地补偿费则由村集体依法管理和使用,也就是不直接分配到各户。

2022年施行的《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7条则给出了与前面两省市截然不同的表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等费用直接发放至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征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提供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和具体名单,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供。

也就是说,在福建省各项征地补偿费用均不会支付给村集体,而是直接根据村集体提供的分配名单和方案下发给农户个人!

【在明提示】

综上所述,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并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根据具体个案中被征收土地的实际情形和各省市的不同规定办理。

但一般而言,安置补助费是要予以分配的,未经村集体表决同意其不得自行留用。而土地补偿费则多以“二八分配”比例由村集体自行留用20%以内的数额,且存在通过成员会议调整的空间。

在此类纠纷中,成员会议作出怎样的决议和监督无疑是决定性因素。故此,若被征地农民都希望补偿安置费用尽量予以分配,那么就应当团结一心向村集体表明态度,积极监督并促使其依法召开成员大会,作出有利于我们诉求的决议。

若村集体拒绝召开会议甚至有意规避村务公开等监督,意图将征地补偿费用“擅自截留、挪用”,那么被征地农民可及时向乡镇街道直至县级政府进行反映,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提起相应的复议或者诉讼程序实施监督。

总之,我们要明白一点——征地补偿费用并不是当然予以全部分配的,有此诉求就要去积极争取而不是坐在家里等着,及时主动的知情、参与和监督尤为重要。(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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