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律所一个案子,委托人是原告,是涉及到房屋租赁纠纷,他为了开店租赁了一个商铺,然而在装修进驻后发现自己付的租金比邻居商铺高出很多,而且也另外多交付了一笔所谓的“进场费”,这个进场费其他邻居商户也是没有交过的,委托人做了半个月后就通知房东要退房,要求退还剩下的租金、押金、入场费。房东表示不同意,只能退还一个月租金,在委托人离开后,房东又以低价把系争商铺租给了其他商户。委托人于是委托我所进行诉讼。
在诉讼开始后,被告房东提起了反诉,他认可退押金、退部分房租,不认可退入场费,并要求违约金10几万,认为由于委托人退房导致他低价租出去之后比原合同少获得租金10几万,远远高于合同约定的3万的违约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剩下的租金、押金、入场费,关于被告反诉的10几万损失,法院不认可,因为这个预期利益不是直接的损失,且后期签订的合同租金符合市场规律,所以仅支持了合同约定的3万多的违约金。
被告不服,他提出这个入场费其实是给中介的中介费,而不是给自己的钱,由自己退还不合理,并提供了转账记录,于是提起了上诉,是上海二中院二审的,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转账证据不足以证明这笔钱是中介费,所以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金宝每日说法要说,实际诉讼中,很多东西,书本上是没有的,被告在原起诉中虽然可以提起反诉,但是也是同样要交诉讼费的,虽然看起来法官的工作内容并没有增加,还是在审理同一个案子;而且在没有十足把握的情况下,不要随便提反诉提的诉讼请求,更加不能漫天要价,否则是得不到支持的;而关于商场进场费的问题,尽管这个在现实生活中很普遍,但是也是在法律上有争议,是商场利用有利的、强势地位对租赁者的一种不公平的要求,很可能得不到支持。
很多人在租赁商铺后,中途退出时,很多房东不愿意退还任何合理的应当退还的金钱,比如多支付的租金,很多租客就默默接受了,又或者采取过激的手段伤害房东身体,造成更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其实还是在遇到纠纷时选择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更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