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行碾压案最新证据,5.16号该路段举办过骑行活动,这把能翻案不

易琴科技啥 2024-09-09 01:43:46

废话少说,咱们直接入正题!

骑行碾压案,不是说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吗,理由是这条路是封闭路段。

但是今天这个证据,啪啪打了某些人的脸啊。

经过多方的努力啊,河北骑行碾压案,迎来了新的证据。

今年5月16日,就在事发路段还举办过骑行节活动《贾光乡首届骑行文化节》

主办方是贾光乡政府,承办方是南后台村党支部。

骑行路线是这样的,从南后台村东广场骑行驿站出发,经南拒马河右堤环堤路,沟市村折返,贯穿北后台村,到达烈士陵园,后返回出发点。

而骑行碾压案发生路段,正好也是南后台村拒马河环堤路上。

从视频内容可以看到,骑行队伍还是很庞大的,据说有全国各地的摩友,人数大概在六七百人。

从视频看,骑行队伍中竟然还有骑马的,路两边也停了多辆汽车。这样的场景,你告诉我这条路是封闭路段?

骑行队伍的前面有一辆越野车,领着大部队前行。封闭路段为什么你们可以走,别人走了就成了封闭路段?

那么问题来了,这样的一个大型活动,肯定是需要审批的吧?

之所以被审批下来,是不是证明这条路已经具备通车条件?

那么,为什么出了交通事故以后,就说这条路是封闭路段呢?

如果是封闭路段,那么活动审批方和主办方是不是要承担责任呢?

在普通人看来,近千人参与的大型活动都可以举办,有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甚至还有骑马的,就会认为这条路可以通行。

你让一个普通人刻意的去政府网站,交通部门网站,去查询这条路是否验收通过,是否具备通车条件,这是不现实的。

普通人只能根据道路的使用情况,道路上经常有车辆或者行人等情况来判断。

因此,这条路完全可以视为一般的通行道路。

这是常理,也是人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解释明确了竣工日期的认定标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按照上面的解释,骑行碾压事故路段未验收的情况下,乡政府,村党委在此路段举办大型活动,几百台机动车开过这条路段,我们是不是可以认为此路段已经竣工验收?

并且作为乡政府,带头在未竣工路段搞大型活动,这不就是在告诉百姓,这条路可以正常使用了吗?

为什么,出了事以后就说这条路还没有验收?这是不是在打某些人的脸?

所以我认为,这条道路根本就不应该被视为是封闭路段,司机也不应当被认定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个5月16日举办的骑行节活动就是最有力的证据。能够证明这条路就是可以正常通行的道路,根本就不是他们所说的封闭路段!

最后我认为,这个案件应该按照交通事故来划分责任,并且根据责任的相应划分由司机和相关各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大家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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