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前,袁世凯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100年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公开征求意见的《二十一条》粉墨登场,我想说的是,对于中国男人来说,这个《二十一条》比100年前的《二十一条》更加不平等和耻辱!
放眼古今中外,从来没有一个国家制定过单方面权利的法案。然而这样荒唐的事,却真实的发生在了福建。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起初,不少人以为是法规措辞没有考虑周全。但当小编深入了解之后发现这就是有人故意为之,相关条款的意图原本就是单方面赋予女性查询权利,规避男女双方互查。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济南发布规定,允许夫妻一方持有效证件查询另一方部分财产状况。
2011年1月发布的《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显示: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该《规定》第三十五条表示:《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并未写明有效期。
2012年,广东省江门市曾发布《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可以持身份证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依法为其提供相关情况。
该《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江府[1996]56号)同时废止。
可见在十几年以前,法律是可以保证双方平等权利,并不像今天这般充斥着女性霸权主义的色彩,那时的男女关系,也比今天更为和谐。
除了上述问题,我们不得不再提一个重要议题:即男性生育权。
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对男性生育权作出了认可,同年9月1日正式施行。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七章47条,其中“生育调节”一章的第一条就是关于生育权的,它除了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外,还规定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孩子是夫妻二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单独决定孩子出生的权利。
当时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司法实践,都没有否定男性生育权,例如这个十几年前的判决案例: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育权并非女性独有
周某与李某2010年10月结婚,直到2011年10月李某怀孕2个月,而李某觉得生育小孩将来生活压力过大,不愿意要小孩,又因将来小孩的取名和教育问题与周某发生了激烈争执,冲动之下,她一个人来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周某得知后非常愤怒,周某一直想要一个孩子,但是一直没有遂愿,就堕胎的事情周某将李某诉之法院要求离婚,并且以李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本案是一起生育权纠纷的案件,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法律首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李某有权决定生还是不生,但男方仍依法享有生育权。女方应当承担生育义务。男方以女方不履行生育义务提起诉讼的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周某作为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这分明是男性本就拥有的生育权!如今很多男人已经忘记了自己还有这项权利!
片面抬高女性地位,只会拉低结婚率和生育率
我们应该记得,90年代,提出离婚的人中,男性占比60%,而到了今天,男性仅占30%。而在这个过程中,离婚率不断攀升,生育率却不断下降。法律赋予的女性特权越多,离婚率就越高,生育率越低,毕竟骗婚骗彩礼是不需要成本的,大同订婚“强奸”案、四娃非亲生案就是明证。
今天,我们不禁要问,男性权益为何会被步步蚕食,今天割五城,明日割十城,以至于甚至连表面的平等权利都不配拥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