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存在瑕疵仍不撤销下属部门的信息公开答复意见?官官不能相护

智勇评社会 2024-03-26 19:45:13

文章导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开启了阳光政府的法治时代。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推行的对自身权力进行监督,自主地把权力放到人民群众视域中来进行监督的重要举措。但是,“不予公开”、“向其他部门申请公开”作为常见的答复方式广泛存在,在实践中一度成为行政主体搪塞行政相对人的借口。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勇勇律师就承办了一起与信息公开有关的案子,最终,当事人成功申请到了自己想要知悉的信息。

基本案情:五份材料只给一份,信息公开流于形式?

本案的委托人徐先生在H省Z市某村合法拥有一套房屋。因为某征地项目,徐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为了解相关信息,徐先生向Z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土地征收批复;征地红线图;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附件;土地现状调查材料共计5份材料。

2022年7月,Z市自规局向徐先生作出了《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书》,上面载明因徐先生宅基地所在位置未完成土地征收,故不存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至于其他材料则应向其他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为维权,徐先生向Z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9月,Z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Z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作答复虽然程序存在轻微瑕疵但并未对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造成实质影响,维持了Z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案涉答复意见书。

程序存在瑕疵还不撤销《答复意见》?徐先生不服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找到在明律师事务所张勇律师。

张律师帮助徐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撤销被告Z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2、撤销被告Z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书》;3、责令Z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现状调查材料依法、全面进行公开。

律师分析:程序违法,公开信息是本分,不可敷衍了事!

法庭上,被告Z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我局依法用邮寄的方式向原告公开了掌握的信息,对未在我局掌握的信息也向原告进行了说明并告知取得信息的方法、途径,我局的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复议机关Z市人民政府辩称,1、行政复议案件程序合法。2、行政复议案件实体合法。综上所述,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仅仅以“宅基地所在位置未完成土地征收”和“其他材料则应向其他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为借口拒绝公开涉案材料就是向原告进行了说明并告知取得信息的方法、途径?面对自规局的高谈阔论,张律师讲事实摆道理,有理有据地进行了驳斥:

首先,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不存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答复不合法。被告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原告宅基地所在位置未完成土地征收为由答复原告上述信息不存在,但相关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被告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针对上述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其次,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土地现状调查材料应当向其他部门申请公开的答复不合法。被告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答复意见书中未告知原告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方式以及应当向其他部门申请公开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未充分审查并纠正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案涉答复,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撤销

法院认为,张勇律师的观点有理有据,因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判定,撤销被告Z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书》,并责令其重新进行答复。

在明律师提示

我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除上述政府信息外,均可申请公开。在明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政府部门如果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公开义务,往往证明其征地程序存在或多或少的违法之处,此时要第一时间联系律师,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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