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北京顺义,31岁男子因不想要孩子,竟然故意给女友喝的水中下药,致使怀孕6周的女友不幸流产。案发后,男子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详情:34岁王女士通过某相亲网站,结识了比自己小3岁、在北京中关村某医院泌尿科工作的一名男医生。两人交往一个月后,便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
2023年5月14日,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遂满心欢喜地将这个好消息告诉了男友。然而,出乎王女士意料的是,男友得知消息后,却以不想活得太累、不想结婚、不想养孩子为由,要求王女士尽早将孩子打掉。
而王女士则觉得自己岁数不小了,好不容易怀孕,就这么轻易流掉了实在可惜,遂不顾男友的反对,想执意留下孩子。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谁也不肯让步。
其后不久,男友趁王女士不在家,偷偷来到她的家中,并在王女士喝的水中下了药。根据王女士提供的屋内监控画面显示,5月20日晚10时许,男友坐在客厅沙发上从裤兜里拿出两种药,并开始认真地看说明书。
随后,男友将两种药物放进透明玻璃杯中摇晃搅拌,然后接水,并用一根筷子搅拌均匀,其后举杯查看颜色。
做完这些之后,男友又用塑料吸管扎开一个纸盒包装的西梅汁饮料,并先后两次将玻璃杯中沉淀的药渣从吸管口放进西梅汁饮料中,随后用吸管反复搅拌。
次日晚间,王女士骑车回家时出现腹痛,并大量出血,最终导致流产。案发一个多月后,王女士男友最终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而此案一经曝光后,立即引起了巨大的争议。网友们纷纷提出质疑,认为男友故意下药,致使女友流产,最终仅仅被拘留10日,处罚是否太轻?难道不应该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处罚吗?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王女士男友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呢?对此,笔者认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而通常情况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或者轻伤以上的,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立案追诉。
那么,首先问题来了,就本案而言,女子流产是否能够定性为轻伤或者轻伤以上呢?
根据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属于重伤二级。
2、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属于轻伤二级;
3、外伤性先兆流产,属于轻微伤。
而就本案而言,王女士流产,孩子已经没了,在此种情形下,笔者认为按照上述法律条文,是能够定性为重伤的,故而王女士男友已经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不过,就目前而言,我国并没有类似的案例可供参考。比较接近的案例,均是因为殴打导致女方流产,从而构成故意伤害罪。
而之所以会造成这种情形,一是因为下药致女方流产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少见,另外一点则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涉及流产的规定都有“外伤性”这一前缀。
所谓“外伤性”,最典型的便是殴打导致女方流产。因此,“外伤性”这一前缀似乎给流产型伤残认定,限定了一个比较苛刻的前提和范围。
不过,笔者始终认为,无论是殴打还是下药导致女方流产,本质上其实是一样的。在故意的前提下,我们不能因为犯罪行为人采取的手段不同,而区别对待同等的恶行。
那么,现在问题又来了,本案中,如果王女士男友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会受到何种处罚呢?对此,笔者认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如果根据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属于重伤二级。
那么据此标准,王女士男友的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了致人重伤的情形,故而理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定罪量刑。
另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期的20%以下。
因此,综上所述,就本案而言,如果王女士男友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那么理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被从重处罚。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