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易县出土北宋金银货币及初步研究(上)

采春谈文化 2024-10-19 04:18:02

1986年春,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县城东10公里的高陌乡大北城村曹姓村民,在自家地里翻土时,意外发现一坛窖藏金银器并上报当地政府,易县博物馆及时接收了这批窖藏(图1)。该窖藏发现时被封存在一件绿釉陶坛内,以金银器为主,还有部分玉器、琥珀和水晶制品,共计四百余件。其中金银器多为酒具和首饰,内含18件银铤和181片金叶。201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扬之水、浙江省博物馆黎毓馨获知这一出土信息,调查了该窖藏遗物。2020年,浙江省博物馆与收藏单位易县博物馆、易县文物保管所达成了共同整理、研究易县大北城村金银器窖藏的意向。考虑到这批金银货币的重要性,故将这18件银铤和181件金叶的资料单独发表。

一 出土银铤

现按照易县博物馆文物编号,依次介绍这18件银铤。

1号铤(易博426)。圆首束腰形,保存完整,银色光亮。正面长18.8、上宽7.2、腰宽4.3、下宽7.3厘米。底面长16.5、上宽5.9、腰宽3.4、下宽6.1厘米。厚2.1-3.2厘米。重1983克。正面边缘略突起,底面半面密布蜂窝状孔,有一道检查成色的刀痕。正面錾刻铭文“建州军资库买到户部上供银/客人叶询”,共2行16字(图2)。

2号铤(易博427)。平首束腰形,保存完整,银色光亮。正面长16.1、上宽9.6、腰宽5.1、下宽9.7厘米。底面长14.6、上宽8.5、腰宽4.2、下宽8.6厘米。厚2.1厘米。重1992克。正面边缘略突起,底面有少许蜂窝状孔,有一道刀痕。正面錾刻铭文“兴城场买到/大礼银□□□专/知王甲/监”,共4行16字,第二行有三字被凿痕破坏(图3)。

3号铤(易博428)。平首束腰形,保存完整,银色光亮。正面长14.4、上宽9.3、腰宽7.2、下宽9.7厘米。底面长12.8、上宽8.2、腰宽5.8、下宽8.5厘米。厚2.2厘米。重1982克。正面有水波纹,边缘略突起;底面有少许蜂窝状孔及一道刀痕,刀痕上补有银楔。正面錾刻铭文“永兴场银伍□□行人/赵寔谢显秤子许聪/专副唐李张/监官周/周”,共5行26字。第一行有三字被凿痕破坏,第一字仍能辨认为“伍”,第二字残存提手旁(图4)。

4号铤(易博429)。平首束腰形,缺一角。正面长14.1、上宽9.6、腰宽5.6、下宽8.5厘米。底面长12、上宽6.2、腰宽3.6、下宽6.1厘米。厚3.2厘米。重1979克。正面边缘突起明显,錾刻铭文“福州元丰四年折博银伍拾两/监专副翁善□/张温”,共3行20字。第一行“折博”二字,被凿痕覆盖,但仍能辨认;“张温”二字刻痕和字体与前文不同(图5)。

5号铤(易博430)。平首束腰形,保存完整,银色光亮。正面长14.3、上宽8.8、腰宽5.5、下宽8.6厘米。底面长11.8、上宽6.6、腰宽3.7、下宽6.4厘米。厚2.6厘米。重1980克。正面边缘略突起,上部錾刻铭文“行人黄十八范三十九/角面并全/监”3行14字,下部錾刻铭文“司户参军商(花押)/□军事推官刘(花押)/权通判军州事叶(花押)”3行21字,花押均算作一字(图6)。

6号铤(易博432)。平首束腰形,保存完整,银色光亮。正面长13.2、上宽9.2、腰宽5.9、下宽9.7厘米。底面长11.2、上宽6.1、腰宽3.9、下宽7.1厘米。厚2.5-3厘米。重2001克。正面边缘略突起,錾刻铭文“尤溪县买到上供银每挺□□□/银行张谊典秤程誉林幹倪琼/官(花押)”,共3行27字,花押算作一字。第一行有三字被凿痕破坏。背面“尤溪县”三大字反写戳记(图7)。

7号铤(易博433)。平首束腰形,保存完整,银色光亮。正面长14.3、上宽8.5、腰宽5.5、下宽8.6厘米。底面长11.7、上宽6.7、腰宽3.8、下宽6.8厘米。厚2.4厘米。重1978克。正面边缘略突起,上部錾刻铭文“行人张堂郑廿一/角面并全/监”,3行12字;下部錾刻铭文“司户参军商(花押)/权军事推官刘(花押)/权通判军州事叶(花押)”,3行21字,花押均算作一字(图8)。

8号铤(易博434)。平首束腰形,束腰弧度小,缺一角,银色光亮。正面长16、上宽7.7、腰宽7、下宽8厘米。底面长14.4、上宽6、腰宽5.7、下宽6.5厘米。厚2.1厘米。重1980克。正面边缘略突起,上部錾刻铭文“张荣/徐格/卻载”3行6字;中部左侧錾刻铭文“詠”1字,字略大(图9)。

9号铤(易博435)。平首束腰形,保存完整,银色光亮。正面长16、上宽9.4、腰宽5.1、下宽9.6厘米。底面长14.7、上宽8.4、腰宽4.2、下宽8.4厘米。厚2厘米。重1994克。正面有水波纹,边缘略突起,底面有一道刀痕。正面錾刻铭文“兴城场大祀银/□□□专副王申/监”,共3行14字。第二行有三字被凿痕破坏(图10)。

10号铤(易博436)。平首束腰形,保存完整,银色光亮。正面长14.8,上宽9.8,腰宽6.5,下宽9.5厘米。底面长13.5,上宽8.6,腰宽5.4,下宽8.5厘米。厚2.6厘米。重1992克。正面边缘略突起,底面有五道刀痕。正面錾刻铭文“永兴场银伍拾两/行人李亭秤冯政/专佘侯陈/监李”,共4行20字。第一行有二字被凿痕破坏,但仍能辨认为“伍拾”(图11)。

11号铤(易博437)。平首束腰形,保存完整,银色光亮。正面长15.9、上宽9.6、腰宽5.2、下宽9.5厘米。底面长14.7、上宽8.5、腰宽4.3、下宽8.8厘米。厚2.1厘米。重1997克。正面边缘略突起,上部錾刻铭文“西城场/银□□□/专知王伸/监”,共4行12字。第二行有三字被凿痕破坏(图12)。

12号铤(易博438)。弧首束腰形,保存完整,银色光亮。正面长17、上宽8.8、腰宽6.5、下宽8.9厘米。底面长16.3、上宽8、腰宽5.8、下宽8厘米。厚2厘米。重1994克。正面有水波纹,边缘略突起,底面密布蜂窝状孔。正面錾刻铭文“真州府司收买到本路/提刑司进奉/夏祭银□□□计壹拾/挺每挺伍拾两从事郎/司仪曹事李寀”,5行38字。第三行有三字被凿痕破坏。在第四行和第五行之间,还錾刻有“王九员外(花押)”五个大字,方向与正文颠倒。左上角和右上角,各有“王九”两小字戳记。左下角和右下角,各有“助教王九”四小字戳记(图13)。

13号铤(易博439)。平首束腰形,束腰弧度小,保存完整,银色光亮。正面长15.4、上宽7.9、腰宽7.6、下宽8.1厘米。底面长13.6、上宽6.2、腰宽5.8、下宽6.2厘米。厚2.5厘米。重1981克。正面边缘略突起,底面有少许蜂窝状孔。正面錾刻铭文“聂友卖建州常平/邵武军和买常平银□拾两/专知官张公南/司法参军监邹”,共4行30字。第二行有一字被凿痕破坏,残存提手旁(图14)。

14号铤(易博440)。弧首束腰形,保存完整,银色光亮。正面长16.5、上宽10.3、腰宽6.8、下宽10.1厘米。底面长15.3、上宽8.8、腰宽6、下宽8.8厘米。厚1.9厘米。重1999克。正面边缘略突起,底面密布蜂窝状孔。正面錾刻铭文“成都府军资库起发政和六年分钤辖东衙进奉/天宁节银一铤重伍□□万兴李卿等/承议郎监军资库臣任宗易”,共3行45字。第二行有三字被凿痕破坏,第一字仍能辨认为“伍”字(图15)。

15号铤(易博441)。平首束腰形,保存完整,银色光亮。正面长13.6、上宽8.2、腰宽6、下宽8.3厘米。底面长12、上宽6.3、腰宽4.1、下宽6.3厘米。厚2.4厘米。重1969克。正面边缘略突起,有三道刀痕。正面錾刻铭文“连州桂阳县手分陈柔/买到银□拾两验人陈符/卖人严昕”共3行23字,第二行有一字被凿痕破坏。背面錾刻铭文“匠人曾莒”四字(图16)。

16号铤(易博442)。平首束腰形,保存完整。正面长15.5、上宽9.5、腰宽6.5、下宽10.3厘米。底面长12.6、上宽7.9、腰宽5.2、下宽8.3厘米。厚1.8-3.1厘米。重1977克。正面边缘略突起,錾刻铭文“惠州河源县买大礼银壹锭伍拾两/监”(图17)。

17号铤(易博444)。平首束腰形,断为两截,银色光亮。上半长6.5、上宽8.9、下宽7.4厘米,厚2.9厘米,重1042克。下半长6.5、上宽7.3、下宽9.2厘米,厚3.1厘米,重952克。总重1994克。正面边缘略突起,錾刻铭文“兴城场/银□□□知/蒋彦/监曹”,共4行12字。第二行有三字被凿痕破坏(图18)。

18号铤(易博533)。平首束腰形,保存完整,银色光亮。正面长14.4、上宽9.2、腰宽6.5、下宽9.1厘米。底面长13.3、上宽7.9、腰宽5.1、下宽7.6厘米。厚2.1厘米。重2036克。正面边缘略突起,底面有少许蜂窝状孔。正面錾刻铭文“袁州分宜县买到课利银壹锭计/□□□文林郎司仪曹事权县事苏公允”,共2行29字。第二行有三字被凿痕破坏(图19)。

二 易县出土银铤的初步研究

(一)制作年代

18件银铤中,有明确制作年代的,仅有4号铤的“元丰四年”(1081)和14号铤的“政和六年”(1116),均为北宋时期。其他16件银铤,虽未錾刻年代信息,但从重量、形制、錾刻文字等信息,均能印证这批银铤是北宋时期制作的。

(二)重量

这18件银铤,实测在1969克至2036克之间,重量十分接近。唐代以来,大约40克为一两,2000克约为五十两。从重量来看,这18件银铤,均为五十两大铤。

加藤繁根据史料考证,认为五代和北宋时期通行五十两重的银铤。目前发现的北宋银铤全为五十两大铤,而南宋时期流行的主要是五十两大铤、二十五两中铤和十二两半小铤三种。易县银铤均为五十两大铤,符合北宋时期银铤的特征。铭文中注明自身重量的,有4号铤、10号铤、12号铤和16号铤的“伍拾两”。此外,3号铤的“伍□□”,13号铤的“□拾两”,14号铤的“伍□□”,15号铤的“□拾两”,原本均应为“伍拾两”三字。进而可知,2号铤、6号铤、9号铤、11号铤、17号铤和18号铤中被刮去的“□□□”,原本均应为“伍拾两”三字。12号铤的“夏祭银□□□计壹拾挺每挺伍拾两”中的“□□□”,则应为“伍佰两”三字。北宋银铤自铭通常为“伍拾两”,南宋银铤自铭主要有“伍拾两”“贰拾伍两”“拾贰两半”三种。但是这些铭文标识的只是银铤的种类,并非准确的重量,在实际使用中,仍然要称重。

这18件五十两银铤,实测重量实际在1969克至2036克之间不等,并不是如铭文所说的“伍拾两”那么精确,往往有数钱的偏差。北宋银铤,在使用时通常会刮去银铤上的“伍拾两”自铭。目前内蒙古辽上京遗址等地出土的北宋银铤,表面的“伍拾两”字样,往往有被刮去的现象,但有时刮得不太仔细,部分文字依然能辨认。如1959年巴林左旗出土的北宋银铤,重2000克,铭文有“每铤□拾两”字样;1983年巴林右旗出土的北宋银铤,重2001克,铭文有“□□两”字样。

易县出土银铤刮除“伍拾两”自铭的行为,符合北宋银铤的使用特征。相比之下,金代通行的银铤,在铭文上会精确写明银铤的真实重量。如1964年内蒙古巴林左旗征集的5件金代五十两级别的大银铤,分别有“四十八两九钱”“肆拾玖两肆钱”“肆拾玖两捌钱”“肆拾捌两捌钱”“□拾玖两玖钱”的字样,称量精确到了一钱。

1988年河北沧县出土的2件金代五十两级别的大银铤,分别有“肆拾玖两”“肆拾玖两捌钱半”的字样,后者更是精确到了半钱。因此易县银铤,不同于金代银铤的精确重量铭文。在宋辽时期,五十两大铤的价值巨大,难以在日常使用。因此当时人会截断大铤,将其分成两部分或更多的部分。易县第17号铤,截断为上下两部分,分别重1042克和952克。1958年巴林左旗出土的5件北宋银铤,有4件截为两段,可能即是这个原因。

(三)形制

从形制上来看,这18件银铤均为正面大于底面的束腰银铤,又可分为平首束腰形、圆首束腰形、弧首束腰形三种形制。平首束腰形15件。正面长度在13-16.1厘米,正面上下宽在7.7-10.3厘米,正面腰宽在5.1-7.6厘米,厚度在1.8-3.2厘米。平首束腰形的弧度变化较大,腰宽最窄者,接近上下宽的一半,如2号铤和11号铤;腰宽最宽者,接近上下宽,如8号铤和13号铤,平面近似长方形。

圆首束腰形仅有1件(1号铤)。正面长度为18.8厘米,超过了其他形制的银铤。同时,正面上下宽7.2-7.3厘米,正面腰宽仅有4.3厘米,均小于其他形制的银铤。厚度为2.1-3.2厘米。平面呈“8”字形。弧首束腰形2件(12号铤和14号铤)。正面长度在16.5-17厘米,正面上下宽在8.8-10.3厘米,正面腰宽在6.5-6.8厘米,厚度在1.9-2厘米。2件尺寸较为接近。

《宋会要辑稿》载,“雍熙四年,诏诸道州府军监课利上供银,今后煎作摺角铤送纳,不得更作板石子铤。”在北宋初期,朝廷就规定了各地的上贡银,应制作成“摺角铤”的形式送纳,而不能制作成“板石子铤”的形状。板石子铤,指的就是唐代流行的笏形铤。

而“摺角铤”,指的就是平首束腰形银铤,四个角均有“摺角”。这种官方规定的银铤样式,也与出土的北宋银铤十分吻合。目前发现的北宋时期银铤,大多为这类平首束腰形的“摺角铤”。易县出土的15件平首束腰铤,正体现了北宋时期银铤铸造的形制特点。但其中平面近似长方形的8号铤和13号铤,依然还保留着部分唐代“板石子铤”的古风。

需要注意的是,5号铤和7号铤均有“角面并全”四字。这两铤均是平首束腰铤,即是所谓的“摺角铤”。“角面并全”四字,即是该铤在制作或交易时,质量检验合格的一个标识。也说明这类平首束腰铤,尖锐的四角容易损坏,4号铤和8号铤就各缺了一角。可能是因为这个原因,到了南宋时期,平首束腰形铤迅速被淘汰,完全让位给了弧首束腰形铤。

圆首束腰形,案例极为罕见。此前仅见于1971年巴林左旗辽上京汉城址出土的一件北宋崇宁四年银铤。1号铤,是已知的第二件圆首束腰形银铤,应该同样为北宋银铤。

弧首束腰形,主要见于南宋、金时期的银铤,此前未有北宋时期此类银铤的明确案例。14号铤,铭文中有“政和六年”字样,第一次明确证明了北宋末期即已出现了这种形制的银铤,具有重要意义。

(四)制作地和流通地

易县出土的18件北宋银铤,仅有3件缺少地名信息,有15件具有地名信息。

有银场名称的有6件,分别为“兴城场”(2、9、17号)、“永兴场”(3、10号)、“西城场”(11号)。银场负责开采银料和销铸银铤,这些具有银场名称的银铤,应该就是在对应银场中销铸生产的。

据加藤繁的研究,《元丰九域志》记载,有63处府州军监产银,而根据《宋史·地理志》的记载,则有54处府州军监产银。潭州浏阳县和建州建安县均有永兴银场,而兴城场、西城场,具体所属府州军监不详。

9件银铤没有银场信息,但有属地信息。分别为“建州”(1、13号)、“福州”(4号)、“真州”(12号)、“尤溪县”(6号)、“邵武军”(13号)、“成都府”(14号)、“连州桂阳县”(15号)、“惠州河源县”(16号)、“袁州分宜县”(18号)。其中建州、福州、邵武军、连州、惠州自身拥有银场,而真州、成都府、袁州则没有银场。这些地名信息是各地方机构在收买银铤的过程中留下的记录,所以并不一定代表着这个地区存在银场。但至少可以说明的

是,这些地区应该是当时白银的流通地区。

(五)署名

银铤在销铸和流通时,也会留下各种署名,代表了在这些环节上的责任人。

有些是银场或州军的监造官员署名的银铤,如“兴城场……专知王甲监”(2号)、“永兴场……专副唐李张监官周周”(3号)、“福州……监专副翁善□张温”(4号)、“兴城场……专副王申监”(9号)、“永兴场……专佘侯陈监李”(10号)、“西城场……专知王伸监”(11号)、“邵武军……专知官张公南司法参军监邹”(13号)、“兴城场……知蒋彦监曹”(17号)。宋代各类管事机构的主官名为“专知官”,下属官员有“副知”“专副”“监官”等。这些署名应该是在银铤销铸时,银场或州军监造银铤事务的主管官员留下的记录。属于此类的银铤,还有“司户参军商(花押)□军事推官刘(花押)权通判军州事叶(花押)”(5号)、“司户参军商(花押)权军事推官刘(花押)权通判军州事叶(花押)”(7号)两件银铤,虽然没有写明具体军州名称,但其形制、尺寸、重量几乎完全相同,应是同一时期同一军州监造的同一批银铤。与这两件类似的,还有一件中国钱币博物馆藏银铤,文字几乎完全相同,也是同一批制作的。

也有其他官员署名的银铤,如“真州府司……从事郎司仪曹事李寀”(12号)、“成都府军资库……承议郎监军资库臣任宗易”(14号)、“连州桂阳县手分陈柔”(15号)、“袁州分宜县……文林郎司仪曹事权县事苏公允”(18号)。这几位官员的职责应该不是监造银

铤,而是在银铤的买卖、交纳过程中留下的署名。

此外,在“尤溪县买到上供银”(6号)上,出现了“银行张谊”字样。“银行”,全称“银行人”,也称“行人”,是民间从事销铸金银行业的人员,同时也负责为官府和民间看验流通金银的真伪、成色、等级等。1958年巴林左旗出土的“虔州瑞金县纳到政和四年分

奉进天宁节银”五十两银铤上,也有“银行汤□□”的签名。

多数情况下,银行人略称为“行人”。在易县银铤中,有“行人赵寔、谢显”(3号)、“行人黄十八、范三十九”(5号)、“行人张堂、郑廿一”(7号)、“行人李亭”(10号)等署名,且多为两人一同署名,确保了看验的公正可靠。此外“连州桂阳县手分陈柔买到银”中,有“验人陈符”的署名,陈符可能也是一名“行人”。第8号铤的“张荣、徐格、卻载”三人,可能也是行人。

负责称量重量的人员,称为“秤子”。“永兴场银”五十两银铤(3号)中,有“秤子许聪”的署名。另一件“永兴场银”五十两银铤(10号)中,有“秤冯政”的署名。“尤溪县买到上供银”(6号)中,程誉、林幹、倪琼三人负责典秤。如前文所述,北宋银铤上不会标识精确的重量,而是统一写五十两,因此秤子可能只是负责查验其大致重量,符合一定重量标准的银铤,即可验收为五十两银铤。

私人销铸的银铤,也有几件。如“连州桂阳县手分陈柔买到银”五十两银铤(15号),最后留有“验人陈符、卖人严昕、匠人曾莒”的署名。这应该是一件私人销铸的银铤,由匠人曾莒销铸,并由严昕卖给官府,由陈符看验。

在“建州军资库买到户部上贡银”(1号)中,有“客人叶询”字样。客人,指出外经商的生意人。这是建州军资库从客人叶询手中买到银铤,用于上贡户部的意思。在宋代史料中,就有盐钞上写有客人姓名的记载。在宋铤实物中,这是第一次出现“客人”字样的记载,十分珍贵。这一件应该也是私人销铸的银铤。

不同于南宋银铤,北宋银铤在销铸时留下的戳记较为少见。“真州府司收买到本路提刑司进奉夏祭银”(12号)上,留有“王九”“助教王九”两种四处戳记,这是北宋银铤第一次发现的戳记文字。“助教”为官方头衔,新销铸的银铤上盖上这些戳记,表明了这家金银铺主人王九的社会地位。后世南宋金银铤上流行的“助教”戳记,或许即滥觞于此时。

(六)用途

从银铤上留下的铭文信息,可以知道易县出土的18件银铤,均为官方销铸或收买的银铤,因而大多也在铭文中详细注明了银铤的用途。

有些是地方上贡银。如“建州军资库买到户部上供银”(1号)、“尤溪县买到上供银”(6号)。上贡银指地方上交中央的财赋。一般来说,银铤上錾刻的“上贡银”,指的是定额的上贡正赋。有些银铤虽然没有明确写出上贡银,但从内容来看,应该也归入上贡银的范畴,

如“连州桂阳县手分陈柔买到银”(15号)。

有些是地方敬献给皇帝的祝寿银,也称圣节银。如“成都府军资库起发政和六年分钤辖东衙进奉天宁节银”(14号)。天宁节是徽宗皇帝的寿诞,这件银铤是政和六年时,成都府钤辖东衙进奉给中央的天宁节银,从成都府军资库提出。1958年巴林左旗出土的“虔州瑞金县纳到政和四年分奉进天宁节银”五十两银铤,1971年巴林左旗出土的“京西北路提举学事司进奉崇宁肆年天宁节银”五十两银铤,均是徽宗时期的地方上贡天宁节银。

有些是地方敬献给皇帝的大礼银。如“兴城场买到大礼银”(2号)、“惠州河源县买大礼银”(16号)。大礼,指的是宋代的郊祀大礼,一般每三年举行一次。1958年巴林左旗出土的“杭州都税院买发转运衙大观元年郊禋银”五十两银铤,即是郊祀大礼银。

“夏祭银”也是大礼银的一种。“真州府司收买到本路提刑司进奉夏祭银”(12号),即是淮南东路提点刑狱司进奉中央的夏祭银,由淮南东路下属的真州府司负责收买和交纳。徽宗后期,确立了冬至日于都城南郊祀天的冬祀制度,以及夏至日于都城北郊祭地的夏祭制度,大礼因而分化为“冬祀”和“夏祭”两个特定词汇。这也是北宋末期特有的郊祀制度。“兴城场大祀银”(9号),应该指的就是冬祀银。因此这两枚银铤,应该都是徽宗时期特有的南郊冬祀和北郊夏祭的两种大礼银。

有些是常平银,如“聂友卖建州常平邵武军和买常平银”(13号)。常平仓为各军州县所设,秋冬和丰年时买入粮食,提升粮价,春夏和荒年时卖出粮食,平抑粮价。该件银铤至少经手过两次,第一次是聂友卖给建州常平仓,第二次是作为邵武军的和买常平银。

有些是折博银,如“福州元丰四年折博银”(4号)。折博是以金银折换实物,或物与物相折换。苏辙在《论蜀茶五害状》讲到:“客旅无见钱买茶,许以金银诸货折博。”“福州元丰四年折博银”,就是商人为了折博茶盐等大宗货物,向政府交纳的白银。与之类似的还有巴林左旗出土的“福州绍圣二年折博银”五十两银铤。

还有课利银,如“袁州分宜县买到课利银”(18号)。宋代有买扑制度,实际就是私人向政府获得某一领域的承包许可的制度。在买扑制度下,承包人需要向政府交纳课利钱,而课利钱通常需要折成银两,即“课利银”。这件课利银是北宋时期袁州分宜县征收了课利钱后,折成银两上交给上级政府的。

(七)易县出土银铤的埋藏

这批银铤的出土地位于河北易县。易县,古时为易州。后晋开运三年、辽会同九年(946),易州降辽。后周显德六年、辽应历九年(959),周世宗收复易州。北宋端拱二年、辽统和七年(989),辽夺回易州,此后长期为辽所有。

自北宋景德元年(1004)“澶渊之盟”起,北宋每年献纳给辽银10万两,绢20万匹。庆历二年(1042)起增加为每年银20万两,绢30万匹。因此辽每年可以获得的北宋五十两大铤为2000铤,后期则为4000铤。易县出土的这批银铤,均为北宋官铤,可能曾作为宋辽岁币输入辽国。

这批银铤,最晚纪年为政和六年(1116),最终与金银器一起埋入窖藏。据初步分析,这批窖藏金银器具有宋辽时期高级官员的身份特征。而窖藏所处的位置,正位于北宋东京至辽燕京的交通要道。宣和四年(1122),北宋开始北伐,辽军大将郭药师以所辖的涿州、易州归降北宋,属燕山府路。宣和七年(1125),金军东路军经易州南下,郭药师再叛,易州得而复失。靖康元年至二年(1126-1127),金军攻陷东京后,大肆搜刮金银后北归。易县出土窖藏,可能就是在这一段历史时期中埋入的。

(未完待续)

本文作者:魏祝挺 (浙江省博物馆)

方 华 (易县文物局)

黎毓馨 (浙江省博物馆)

——中国钱币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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