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在我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然而,实践中,由于害怕当事人揪出自己的“尾巴 ”,一些征地机关在进行拆迁工作中往往不会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
案件背景
李女士在合肥市某处拥有一套合法房屋。2021年2月18日,肥东县人民政府发布《肥东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开始启动合肥至新沂铁路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李女士的房屋在征地范围内。由于征地补偿远低于李女士预期,因此她未能与相关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23年5月 31日,响导乡政府在李女士的房屋上张贴告知书, 告知其于2023年6月5日前自行移除案涉房屋、厂房、附属物以及其他物品,逾期将强制执行。2023年7月13日,在没有通知李女士的情况下,乡政府强行对房屋进行了拆除。
看到自己赖以生活的房屋和对此倾注的心血毁于一旦,李女士十分愤怒,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女士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徐会元。
维权过程
1、分析本案
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后,经验老到的徐律师当即意识到本案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代拆迁,办理这类案件,需要从行政程序入手,找到政府部门的违法之处。
从案件事实来看,乡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条件。乡政府在拆除涉案房屋前没有发出任何合法的通知,未申请法院执行、亦未下达任何合法文件的情况下,毫无依据实施违法拆除,实属违法。
从行政目的来看,乡政府强拆行为违背“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被告完全不顾法律规定,公然违背法律原则,给委托人的权利造成了侵害。
之后,徐律师帮助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于2023年7月13日对原告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响导乡响导居委会林场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2、庭审过程
庭上,被告响导乡政府辩称: 一、被告按国家规定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工作。二、被告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与程序要件。首先,被告对响导乡合肥至新沂铁路建设用地征迁土地范围已经进行公示,并在其所在社区醒目位置、征迁项目部等多处进行公示,原告未提出异议。三、原告非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因此,原告提出的诉请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采纳了徐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肥东县响导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响导乡响导居委会林场组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明说法
在明律师想提醒大家的是,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机关, 应当分别履行下列程序: 作出书面的催告履行义务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案涉房屋虽未取得权属证书,其拆除涉及原告权益,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给予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其救济途径。在具体的拆除案件中,只有当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方可组织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