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妈看中海南房产升值潜力,以331万元购入6套房产。
房屋建成后,开发商却以"购房款实为借款"为由拒绝交房,这起以"借款"之名行"买卖"之实的房产纠纷,最终该如何定性?
案情回顾
2021年初,即将从事业单位退休的叶大妈因多次去海南旅游,对当地环境和房地产市场颇为了解。
叶大妈年轻的时候落下了病根儿,特别怕冷,海南的天气她特别喜欢。
凭借多年经验培养出的敏锐投资眼光,她认定海南房产必将升值,正好手里还有一些钱,她打算用来投资房地产。
经过深入考察,叶大妈相中了一处正在建设的楼盘,打算一次性购入6套房产,然而,她的资金并不充裕,需要通过银行贷款完成交易。
与开发商洽谈时,叶大妅坦言:"我想买6套房产,但手头资金有限,需要贷款。"
开发商了解到她即将退休且是外地人,按正常程序很难获得如此大额贷款,便提出了一个"变通方案"。
开发商建议:"我们可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将购房款以借款方式体现。"叶大妈觉得这个方案可行,便欣然同意,双方随即签订了合同。
几年后,房子建成,此时海南房价已经上涨数倍,叶大妈早已规划好将房产改造成民宿经营,便多次催促开发商交房。
当时海南的旅游市场特别火热,这边房子一旦投入经营,那就是源源不断的现金流。
然而开发商却一再推诿,甚至改口称双方签订的是借款合同而非买卖合同,房子并不属于叶大妈。
叶大妈拿出购房款证据以及自己付款的收据,开发商却坚称:"这些都是借款,不是购房款。虽然合同写的是买卖,但实质是借贷关系。"
面对开发商的出尔反尔,叶大妈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从合同形式看,双方虽然将购房款表述为"借款",但实质上是房屋买卖关系。
理由如下:一是双方签订的确实是房屋买卖合同;二是叶大妈已按约定支付大部分购房款;三是双方并无实际的借贷往来证据。
《民法典》第50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开发商试图通过"借款"之名规避房屋买卖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之间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应当履行交房义务。
最终判决支持了叶大妈的诉讼请求,判令开发商履行合同。
写在最后
有网友说:"开发商为什么要把合同搞得那么麻烦,普通老百姓很容易就被这些条条框框绕进去了。"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