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06条——悬在辩护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建中随心生活 2024-10-01 11:08:41

前律师李庄

15年前,前北京律师李庄作为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龚刚模的辩护律师,在看守所与龚刚模会见了三次后,龚刚模为了立功减刑,举报李庄教唆其在法庭上提供遭受公安刑讯逼供的假供。于是,还没等到开庭的李庄和助理律师就被重庆公安刑事立案并刑拘、逮捕,最终李庄经一审、二审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可笑的是龚刚模却因为检举揭发李庄而获立功,虽二审维持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但着实引起了律师界、法学界的讨论。

小编好奇的是,李庄不认罪的情况下,公安、检察院指控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证据体系是如何闭环的?首要的是龚刚模的口供,虽然具有证据资格,但考虑其动机不纯,属于为了获取个人立功,因此证据证明力不大,但贵在其口供一直较为稳定。此时,最重要的证人出现了,就是李庄在教唆龚刚模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时在场的另一名本地律师,其证言印证了龚刚模检举的内容。如果没有会见室里第二个律师的证言,那么重庆公安、检察院要查实李庄犯罪几无可能。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小编认为,李庄在重庆会“翻船”,主因在于其过于高调的性格而放弃了戒备心理,有“三个没想到”:一是没成想龚刚模会“反水”,忘却了双方追求的利益是不完全相同的;二是忽视了你的搭档日后随时可能转化为指控你犯罪的证人,因此,要牢记多人在场时言多必失的教训;三是没成想重庆公安还真会拿从北京来的李庄“开刀祭旗”,证据做的还特别扎实。

单纯从李庄案的证据状况来看,李庄一点也不冤,确实做的太过了。同时期,重庆黎强涉黑案辩护的、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赵长青就毫发无损,只因为赵教授一直坚守合法辩护的底线。

15年后的今天,刑法306条依然是悬在中国辩护律师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李庄案只是其中之一,既不是第一个,也不可能是最后一个。但李庄案没有阻挡大家追求法律事业的热情,据说李庄的儿子、李庄案检察官后来也成为了律师。

下面三个问题,请感兴趣的网友在评论区发表高见。

——被告人检举揭发辩护人为自己违规辩护行为并查证属实,能否认定立功?

——看守所会见室中,辩护人会见被告人的视频能否作为视听资料依法调取?

——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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