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房地产用地的政策走向

自然微微论 2024-09-01 19:26:41

近年来,一方面,新房子市场持续低迷,土地出让市场冷淡,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一方面,旧房子库存量大,闲置低效用地问题较为突出。

针对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变化,从国家土地政策调控方向和重点看,一是着力盘活闲置低效房地产用地;二是适度放开高档住宅用地,满足对“好房子”需求;三是对商品房坚决去库存。四是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

盘活闲置低效用地

2024年6月,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发文,对如何妥善处置闲置存量房地产用地,提出18条政策措施,有的地方也出台了一些新的支持性政策。比如:允许合理调整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允许适当放宽分期开发和价款缴纳时间,允许合理计算调整开竣工时间,允许分割宗地开发或转让等。

在激活土地二级市场方面,此前已有一些新的政策规定。比如:

可以预告登记转让。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于项目投资额未达到25%的,可进行预告登记,保障受让人合法权益,在投资额达到法定条件后办理转让手续。

可以“带押过户”。加快实现“带押过户”业务跨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办,覆盖房地产用地,有效促进土地二级市场流通转让。

适度放开高档住宅用地

现行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规定: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含1.0)。

同时规定,下列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1.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

2.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

3.大套型住宅项目(指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列入现行的《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包括:别墅类房地产项目、高尔夫球场、赛马场等。

此前的“三严”要求:城镇住宅项目用地应当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对住宅项目宗地出让面积及容积率的限制要求。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和独栋独院的新建高档商品住宅,严禁向别墅类项目供地。

有分析人士认为,此次对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政策调整,主要是为了与房地产限购、限价等相关政策调整联动,以适应和满足对改善性住房的需求。

此次提出取消对城市郊区容积率不得低于1.0限制,允许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可以超过144平方米,是一个重大政策调整,但对“景观、区位等条件较好的区域”要正确理解,必须避让生态保护红线。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最近印发的《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禁止擅自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需要提醒的是:对虽然不占生态保护红线,目前政策仍然是严禁向别墅类项目供地。对其他未明确调整的限制和禁止供地的内容,应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在城市郊区等不具备公共交通条件但景观、区位等条件较好的区域,还应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明确规定: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有的地方通过向自然人出让微小地块,满足对低密住宅需求。

着力去库存

2024年4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应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同时下大力气盘活存量,直至商品住宅去化周期降至36个月以下;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36个月之间的城市,要按照“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根据本年度内盘活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包括竣工和收回)动态确定其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上限。

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

位置安排问题。新增保障性住房用地应重点安排在轨道交通站点、公共交通枢纽、工业园区、高校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等周边,具备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防止因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等造成房源长期空置。

主要用地来源。一是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可纳入成片开发范围,编制成片开发方案,依法实施土地征收。(提醒:《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属于“公共利益”,可直接实施征收。但目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保障性住房”的界定存在一定争议,如不能直接征收,可纳入成片开发方案后再实施征收)二是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三是允许适当比例的自持物业用于保障性住房,对于确因市场形势发生 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自持义务,经充分协商并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合理价格收购用于保障性住房。四是依法收回超期未动工住宅用地、涉及“保交楼”企业的未开发住宅用地、房地产企业的存量住宅用地等,可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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