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名女子去医院做急性阑尾手术,醒来后称,遭到麻醉医生猥亵,吸吮胸部,抠摸下体。
男友得知后愤怒报警,该名医生随即被立案调查,后被公诉到法院,罪名是强制猥亵罪,法院审理后认为证据不足,宣告该名医生无罪,检方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没有问题,维持了原判,此案结束,该名医生也恢复了在医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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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执一词据女子介绍,她做的是全麻手术,手术后被主刀医生叫醒,虽然恢复了意识,能听到,感觉到,但是,身体四肢还是动不了,就在这种状态下,她感觉被人扒开衣服,抠摸了下体,还被吸吮了胸部,后来又被人穿好衣服,等她勉强睁开眼后,一眼就看到了涉案的麻醉男医生,等见到男友后,诉说了自己的遭遇。
但是,医生大呼冤枉,声称只是做了心脏复苏和拆除患者胸前电极片的动作,并无其他。
为什么能够立案?在现实的医生在执业过程中,免不了会接触到异性的隐私部位,如果患者清醒,可以接触之前,事先询问征得女患者的允许和理解,但是,患者处于麻醉状态,这就存在了模糊的空间,很多猥亵性侵害案件,也是发生在这个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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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这类案件还有个特点,立案非常难得同时,出罪更难,双方的说法完全相反,我们既能看到被害人言之凿凿被侵害了,却无法立案的报道,也能看到被告人大呼冤枉却被判有罪的报道,
这起案件能够立案,不仅仅是女子的陈述比较完整,男医生的供述也说明的确触碰到了女子,更关键是,在女子的前胸检测出了这名男医生的DNA,这就初步印证了女子的陈述是可信的,不是幻觉做梦,这名医生可能做了坏事,所以,警方决定立案。
为什么宣告无罪对这名医生不利的证据是女子的指控和DNA鉴定结论,但是也有非常有利的无罪证据,
第一、这名医生自始至终否认实施猥亵,这就要求指控有罪的证据要足够强力。
第二、在女子的麻醉手术中,有一种药剂可能使人产生性幻想,这极大削弱了女子陈述的指控力度。
第三、有证人称男医生在做复苏手术时,还有两名护士在场,其在做复苏动作时并未带手套,这就意味着,男医生没有作案机会,其在女子前胸留下的DMA可能来自手掌汗腺分泌,而DNA鉴定并未确定是汗腺还是唾液。
最终,法院认为DNA鉴定,证明该医生存在强制猥亵的嫌疑,但是,这份证据又不能排除是正当医务行为时留下的,最终,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其观点也获得二审法院的支持。
我理解的无罪原因,这名医生最终获得了无罪判决,工作也得到了恢复,算是职业生涯中的一次有惊无险,为什么能得到这样的结果,我认为,那份不太具体的DNA鉴定报告,并不能动摇法官的心证,所谓的DNA检测也只是证明双方有接触,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犯罪的故意,
当时还有其他护士在场,护士也看到医生的行为,没有觉得有什么出格举动,我认为这才是动摇法院自由心证的根本原因,当着同事的面,还敢实施猥亵,这太不符合常理了,
这也说明临床医生,要想在诊疗过程中,避免刑事法律风险,有同事在场是多么的必要,否则,只有两人在场,女子刚从全麻中苏醒,还有置幻药剂的加持,将医生的接触行为感觉为侵害,一口咬定,同时也有DNA鉴定的支持,这名医生怕是有一百张嘴也说不清了。
好了,这是今天的案例故事,关注我,多了解点法律上的事,少吃点生活上的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