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针对辖区银行基金销售业务违规等情况,重庆证监局一日连发三个警示函,涉及工商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三家大行下属的重庆分行。
具体而言,重庆证监局发布的《关于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存在个别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员工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的情况,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基金销售办法〉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同日,重庆证监局也发布了《关于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
其中提到,广发银行重庆分行存在以下问题: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部分合规人员以及个别支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进行调整,未报送相关人员免职、任职的备案资料;2023年上半年未开展基金销售业务适当性自查。
最后一张是对招商银行重庆分行的处罚。重庆证监局发布的《关于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存在两项问题:
第一,基金产品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过程中,未向投资者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未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第二,该行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使用的个别宣传推介材料刊载基金经理特定产品过往业绩,未覆盖该基金经理管理的全部同类产品的过往业绩;个别宣传推介材料存在片面、夸大宣传基金经理过往业绩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规定。
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确定其符合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相关条例显示,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经理过往业绩的,原则上应当覆盖该基金经理管理的全部同类产品的过往业绩,不得片面选取特定或部分产品、特定或部分区间过往业绩进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