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育权并非女性独有

家与家之间 2024-04-25 13:54:39

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对男性生育权作出了认可,同年9月1日正式施行。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七章47条,其中“生育调节”一章的第一条就是关于生育权的,它除了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外,还规定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孩子是夫妻二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单独决定孩子出生的权利。

男性生育权是20年来法律界和社会学者争论的热门话题之一。争论始于南京一位八旬老翁状告妻子侵犯生育权的案件。这位老人的妻子怕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受到冷落,年轻时曾三次私自堕胎,致使老人晚年膝下无子,没有享受到生育的权利。此后,四川、北京等地也陆续受理了一批生育权案件,由于男性生育权在法律中还是个空白,法院在审理中只能根据《婚姻法》或《民法》进行裁定。

虽然有法律明确明文规定,在但实践却来却是困难重重,好在已经有判例承认了男性生育权。

周某与李某2010年10月结婚,直到2011年10月李某怀孕2个月,而李某觉得生育小孩将来生活压力过大,不愿意要小孩,又因将来小孩的取名和教育问题与周某发生了激烈争执,冲动之下,她一个人来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周某得知后非常愤怒,周某一直想要一个孩子,但是一直没有遂愿,就堕胎的事情周某将李某诉之法院要求离婚,并且以李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本案是一起生育权纠纷的案件,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法律首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李某有权决定生还是不生,但男方仍依法享有生育权。女方应当承担生育义务。男方以女方不履行生育义务提起诉讼的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周某作为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在我国法律中,婚姻法第三章第十六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十八条,都对生育权作出了规定。男性和女性均依法享有生育权,只是很多男性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这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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