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偏不倚,全面理性分析开鲁县建华镇某村禁止农民种地一事

大成说说 2024-04-24 09:23:29

民以食为天,这是在农耕文明孕育下的中国人深深嵌入在灵魂中的一个价值观念,我国作为粮食进口大国,确保粮食安全已经成为国家战略。就在这个宏观大环境下,有关媒体爆出了这样一件事,开鲁县建华镇双胜村村委会竟然禁止农民耕种5000多亩土地,这条新闻的爆出着实让人感觉到不可思议,因为鼓励耕种既是我们民族的文化传统,又能为确保粮食安全做贡献,双胜村村委的行为确实有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嫌疑。

那么双胜村村委会阻止耕地的理由是什么呢?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原来是要涨承包费,即每亩上涨200元。为什么要求承包的农民每亩多交200元的承包费呢?原来这块土地在2002年发包时是牧草荒地所以承包费很低,承包的用途为种植饲草和畜牧养殖。但是近年来,承包人通过投入已经将牧草荒地改变为耕地,从2022年开始种植玉米,于是村里在上级的支持下要求每亩地上涨承包费200元。村里的这一要求遭到了承包人的拒绝,于是村里和镇里的干部便禁止承包人种地,而且建华镇的一位纪姓副书记说,依照《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村里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了承包合同,收回这5000多亩土地。

在网上就此事对村镇干部形成一边倒批评的情况下,本人作为与此事没有利益关联的法律人,就此事的几个关键环节谈谈个人看法。

第一,村里要求上调承包费的主张是否合理?本人认为合理,因为承包人改变了所承包土地的用途,种植玉米比种植饲草和搞养殖业收益高。这不是村里看到农民挣钱了就眼红,而是当初对于这块土地的价格承包价格的定价基础是种植饲草和搞养殖业,改变土地用途收益高了不涨价的话,是村集体资产收益的流失,损害了全体村民的利益。打个比方说,你租了我的房子用于居住是一个价格,你要是开饭店则是另一个价格。

第二,承包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无疑是对违反了承包合同的约定,如果不同意上涨承包费的话,对于这种违约行为,村里面有没有权利解除合同。答案有权解除合同,法律依据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建华镇纪姓副书记说以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说法不成立,情势变更是指非不可抗力以外的宏观环境发生变化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本次事件是承包人违约在先,不能归类于情势变更。

第三,村镇两级干部阻止承包人种地的行为合法不合法。本人认为不能片面地谈合法与不合法的问题。首先应该谈的是承包合同变更的洽商问题,不能村里面说涨200元就涨200元。到底应该涨多少应先协商,还应该走村民大会的程序。协商不成,应该诉诸法律解决,不能简单的解除合同。即便是解除合同,也应考虑到承包人对改善土质的投入,经评估村委会应返还一定的投入款项。

第四,本人认为正确的操作方式是,本着不误农时和不扩大损失的原则,先叫承包人种地。关于上涨承包费的问题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解决。毕竟承包人是本村村民,毕竟庄稼长在本村的地上。和尚跑不了,庙也跑不了。

综上,我认为,维护村集体利益的行为应当鼓励,但当地村镇两级干部的工作水平和对待承包人的态度应当提高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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