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下的鱼塘,我的鱼塘谁来守护?

发财的小北鼻 2024-12-26 14:48:04

在山东省邹平市台子镇型六村,鱼塘承包户张先生正面临着一场关乎他生计的严峻挑战。他合法承包的鱼塘,在未经其充分同意的情况下,被悄然卷入了一场光伏建设的热潮,承包权益岌岌可危。

自2014年8月22日起,张先生便与邹平市台子镇型六村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书,合法承包了本村3号、4号池塘及土地,开启了他的养殖种植之路,承包期限一直延续到2031年8月22日。这本是一份承载着他希望与生计的合同,却在2023年被一场突如其来的光伏项目建设打破了平静。

(承包合同书)

邹平台子镇润泽农业专业合作社,在未征得张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他承包的土地出租给了邹平市融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于2023年8月30日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还堂而皇之地盖上了型六村村委会的公章。张先生认为,这片鱼塘是他多年来辛勤劳作的根基,如今却被光伏项目强行“入侵”。他气愤的指出:“润泽合作社之前拿空白协议让我入股,想以此获得出租权,我根本没签字,他们怎么能这样无视我的承包权呢?”而且,《鱼塘承包合同》签订的是17年承包期,甲方单方面违约提前终止合同,为什么却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补偿呢?

同时,张先生认为,该光伏项目不符合《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及《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等相关政策文件中规定的可租赁土地情形,合作社、村委会、融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他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他承包的土地上建设光伏项目及建筑,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于是,深感权益被侵害的张先生向邹平市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被告润泽合作社和型六村委会竟辩称,张先生已将池塘转包给李先生,故而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试图以此逃避责任,还称池塘长满草已经荒芜。融博公司也声称自己手续齐全,只使用池塘水面上方空间,对水面下养殖不干预,不应担责,且3号鱼塘已经枯竭,不具备养殖条件。实际上,是被告公司为了推进光伏项目建设,私自破坏进水沟,致使鱼塘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同时在水下安置数百根水泥桩,给鱼塘经营中的收网拖网造成极大阻碍。不仅如此,其建设行为还违反《电磁辐射管理办法》,未保持与居民区300米的安全距离,并且建造变电站侵占3、4号池塘周围的空闲农业耕地,导致耕地弃耕抛荒后被私自开办木器加工厂。

(木器加工厂图)

面对被告的狡辩,张先生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包括承包合同书、土地租赁协议、光伏项目空白协议、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现场照片等,试图证明被告侵权。庭审中,张先生着重强调,转包协议并不等同于转让承包权,他仍是池塘的实际承包人,承包合同明确约定转包属于土地经营权流转,而非承包权的转让。然而,法院最终因他与转包人李先生协议中的约定及与村委会主任微信聊天记录等,认定他对项目建设知情且同意,只是利益分配未达成一致,驳回其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他承担。

这样的判决结果让张先生难以接受,他内心充满愤懑与质疑。邹平人民法院判定光伏项目合法,却拿不出承包户的书面同意文件及签字,究竟是依据何种判断标准认定承包户同意的?难道是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断?被告公司声称3号鱼塘枯竭不具备养殖条件,可实际是其私自破坏进水沟所致,法院在未深入调查的情况下,就堂而皇之地支持被告观点,这是否符合人民法院应秉持的公正态度?鱼塘养殖龙虾等水生生物离不开水草等必要条件,怎可仅凭池塘长草就妄言地荒不适合养殖?这种言论简直荒谬至极。被告公司起初承诺只使用水面上方空间,不干预水下养殖,实际却因光伏建设严重破坏鱼塘生态环境,其行为与承诺背道而驰,还违反多项法规,涉嫌以租代征,邹平人民法院对这些违法行为视而不见,难道是将法律条文束之高阁?

此外,这一事件背后还隐藏着更为严重的问题。光伏承包项目的建设用地明显改变了基本农田性质,触碰了生态保护红线,按规定手续需经当地发改委或能源局、土地利用规划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乡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建设部门等多个部门签字批准,而邹平市自然和规划局擅自越权代为备案,法院却予以认可,这其中是否存在不正当勾结?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是我国的重要政策指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邹平人民法院、型六村村委会、邹平市融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然违反基本国策,他们的行为是否意味着要站在人民的对立面,公然挑战权威?

尽管遭遇重重挫折,张先生始终没有放弃维护自身权益的决心。在整个艰难的过程中,他一直积极争取合理的补偿以及对自身权益的切实保障,虽然至今尚未得到任何回应,但他坚定表示自己的鱼塘承包权不容侵犯,将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先生的鱼塘承包权之争仍在持续发酵,我们由衷期待能有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使他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同时,也希望这起事件能够吸引更多人的关注,促使大家共同深入思考如何更好地平衡经济发展与农民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如何切实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进而推动农村土地承包权益保护工作不断迈向完善与发展的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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