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企业转为私营性质,政府部门的态度即发生了改变,在强拆时不仅将自己6000多亩养殖水面内的全部养殖设施毁坏,还导致区域内养殖的鱼类全部流失。”谈起自己的遭遇,安徽省池州市的当事人江某气愤不已。江某二十多年前与镇政府签订协议,将乡办性质企业所有财产转让给江某,此后该公司一直呕心沥血从事养殖行业至今。
好在皇天不负有心人,江某在各方对比后选择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具有资深拆迁经验的律师闫会东代理此案。在闫律师的全力救济下,法院确认了政府强拆江某公司养殖设备的行为违法,江某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才得以及时得到保护。
案件事实
1993年3月25日,安徽池州市A镇政府创办了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江某,经过认定该企业为“乡办性质”。按照镇政府要求,公司在镇内承包了6000多亩养殖水面,从事渔业养殖。
为了解决周边五个村和两个村小组近8000亩农田蓄水抗旱的问题,江某公司筹集资金4600多万元在自己承包的水中建设了拦湖大坝以及一座100多米的滚水闸,按约定产权归公司所有。之后,公司又在当地承包了多处养殖区域。
1997年12月8日,经产权部门批准,镇政府与江某签订《公司整体出售协议书》, 约定将企业项下所有财产转让给江某,此后该公司从事养殖行业一直至今。
好景不长,2019年10月,由区长带队,区政府组织三百余人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行将该公司在水面的6000多亩栏杆、网屏线等设备毁坏。2020年1月17日,区政府再次组织人员将滚水闸拆除,导致水位下降,鱼大量流失。2020年3月18日,区政府第三次组织人员毁坏了该区域剩余的设备。
至此,设备全部毁坏,鱼全部流失。
看到曾经的老东家这般绝情模样,江某顾不上哀伤,紧急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闫会东代理此案。
律师观点
闫律师认为:强拆部门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定程序且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强行将养殖区域的设备全部毁坏,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遂江某将区政府以及养殖区所在地的保护区的管理处诉至法庭。
本案判决书
诉讼过程
区政府辩称:该公司从事养殖的区域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2017年中央督导组指出该区域的水产养殖长期失控。经过我单位发布《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并未得到任何回应,遂才进行强制执行。综上,我单位强制执行行为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管理处则辩称:我单位并未实际领导、组织、指挥、实施对养殖区域的设备进行强拆,故我单位不应当成为本案的被告。
诉讼结果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合法。本案中,区政府对江某的养殖设备进行强拆,导致其财产损毁严重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区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保障江某的陈述申辩权,以及该行为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的强制执行行为。故判决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在明律师贴心提示
本案中,对每一位身处征地拆迁的人都有非常深刻的启示,我们都知道征地拆迁的被征收方往往是某处地方的农民或者基层群众,文化水平有限,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中被征收人会认为如果此案有来自于上层发布的一些政策文件,则会导致基本上毫无翻盘可能。例如本案中区政府的辩称说辞是“2017年中央督导组指出该区域的水产养殖长期失控”。在此所谓的“后台”下,继而对诉讼失去信心,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通过本案我们广大被征收人应该摒弃类似想法,依法治国在中国从来不是一句泛泛而谈的空话,只要你做出违法行为,就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区政府就算得了“圣旨”,没有依照法定程序也不可胡作非为,将法律当作儿戏。所以,征地拆迁中学会辨别“合法”与“违法”应该是首要问题,如果出现任何一点法律瑕疵,我们都应当且必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