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江城区、阳东区征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心灵驿站的小屋 2024-09-26 14: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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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告〔2024〕3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江市江城区2023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5)〔2024〕37号)于2024年8月7日同意我市征收位于江城区城东街随垌村上村一队、上村二队、上村三队、上村四队经济合作社、随垌经济联合社、奕垌村那良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2.7687公顷,作为阳江市江城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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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江市江城区2023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单位:江城区城东街随垌村上村一队、上村二队、上村三队、上村四队经济合作社、随垌经济联合社、奕垌村那良经济合作社。

三、被征地位置及面积:江城区城东街随垌村上村一队、上村二队、上村三队、上村四队经济合作社、随垌经济联合社、奕垌村那良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2.7687公顷(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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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4〕1号)执行。城东街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88.80万元/公顷(其中园地68.38万元/公顷、林地39.96万元/公顷、建设用地88.8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5.52万元/公顷)。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阳府〔2020〕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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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六、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江城区城东街随垌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请互相转告。

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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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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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江市江城区2023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5)〔2024〕37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4日

江府告〔2024〕3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江市城区2023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5)〔2024〕35号)于2024年8月7日同意我市征收位于江城区城北街道龙涛村龙山、南安、敖谭、施东、苏屋、莫屋、龙门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3.7202公顷,作为阳江市江城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江市城区2023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单位:江城区城北街道龙涛村龙山、南安、敖谭、施东、苏屋、莫屋、龙门经济合作社。

三、被征地位置及面积:江城区城北街道龙涛村龙山、南安、敖谭、施东、苏屋、莫屋、龙门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3.7202公顷(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四、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4〕1号)执行。城北街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88.80万元/公顷(其中园地68.38万元/公顷、林地39.96万元/公顷、建设用地88.8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5.52万元/公顷)。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阳府〔2020〕4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六、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江城区城北街龙涛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请互相转告。

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江市城区2023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5)〔2024〕35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江府告〔2024〕3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江市城区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5)〔2024〕39号)于2024年8月22日同意我市征收位于江城区埠场镇雷山村谐村经济合作社,端逢村莫屋、罗屋经济合作社,城西街阮西村丹兰、滘口、三华南、新围一、新围二、新寨二、徐屋经济合作社,阮西经济联合社,第一埒村村二、村六、村七、村十二、村四、村五、禾一经济合作社,第一埒经济联合社,龙湾村蔡屋、傅东、傅西、禾众、徐大寨、徐寨仔、杨屋经济合作社,龙湾村经济联合社,冲表村冲五、冲六、冲一、冲四、新一、新二、渡一、渡二、渡三经济合作社,冲表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5.7014公顷,作为阳江市江城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江市城区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单位:江城区埠场镇雷山村谐村经济合作社,端逢村莫屋、罗屋经济合作社,城西街阮西村丹兰、滘口、三华南、新围一、新围二、新寨二、徐屋经济合作社,阮西经济联合社,第一埒村村二、村六、村七、村十二、村四、村五、禾一经济合作社,第一埒经济联合社,龙湾村蔡屋、傅东、傅西、禾众、徐大寨、徐寨仔、杨屋经济合作社,龙湾村经济联合社,冲表村冲五、冲六、冲一、冲四、新一、新二、渡一、渡二、渡三经济合作社,冲表经济联合社。

三、被征地位置及面积:江城区埠场镇雷山村谐村经济合作社,端逢村莫屋、罗屋经济合作社,城西街阮西村丹兰、滘口、三华南、新围一、新围二、新寨二、徐屋经济合作社,阮西经济联合社,第一埒村村二、村六、村七、村十二、村四、村五、禾一经济合作社,第一埒经济联合社,龙湾村蔡屋、傅东、傅西、禾众、徐大寨、徐寨仔、杨屋经济合作社,龙湾村经济联合社,冲表村冲五、冲六、冲一、冲四、新一、新二、渡一、渡二、渡三经济合作社,冲表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5.7014公顷(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四、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4〕1号)执行。城西街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88.80万元/公顷(其中园地68.38万元/公顷、林地39.96万元/公顷、建设用地88.8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5.52万元/公顷),埠场镇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80.10万元/公顷(其中园地61.68万元/公顷、林地36.0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80.1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2.04万元/公顷)。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阳府〔2020〕4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六、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江城区埠场镇雷山村委会、端逢村委会,城西街阮西村委会、第一埒村委会、龙湾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请互相转告。

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江市城区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5)〔2024〕39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4日

东府告〔2024〕28号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江市阳东区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5)〔2024〕33号),同意我市征收位于阳东区北惯镇赤光经济联合社,东平镇海蓢村白庚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0.7997公顷,作为阳东区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江市阳东区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赤光经济联合社,东平镇海蓢村白庚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赤光经济联合社,东平镇海蓢白庚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7997公顷。

四、被征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4〕1号)执行。北惯镇、东平镇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70.20万元/公顷(其中园地54.06万元/公顷、林地31.59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0.2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8.08万元/公顷)。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阳府〔2020〕4号)执行。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六、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赤光经济联合社,东平镇海蓢村白庚经济合作社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请互相转告。

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5)〔2024〕33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文章来源: 阳江市阳东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4-09-14 10:19

东府告〔2024〕29号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江市阳东区2022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5)〔2024〕34号),同意我市征收位于阳东区合山镇东刘村永新经济合作社,雅韶镇雅韶村东安、庵后、西元、塘客、中古经济合作社,塘坪镇塘坪村大车朗、圩一、圩二、圩三、圩四经济合作社,那龙镇那龙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3.3269公顷,作为阳东区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江市阳东区2022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东刘村永新经济合作社,雅韶镇雅韶村东安、庵后、西元、塘客、中古经济合作社,塘坪镇塘坪村大车朗、圩一、圩二、圩三、圩四经济合作社,那龙镇那龙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东刘村永新经济合作社,雅韶镇雅韶村东安、庵后、西元、塘客、中古经济合作社,塘坪镇塘坪村大车朗、圩一、圩二、圩三、圩四经济合作社,那龙镇那龙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3269公顷。

四、被征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1〕9号)执行。合山镇、雅韶镇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70.20万元/公顷(其中园地54.06万元/公顷、林地31.59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0.2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8.08万元/公顷)。塘坪镇、那龙镇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2.70万元/公顷(其中园地48.28万元/公顷、林地28.22万元/公顷、建设用地62.7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5.08万元/公顷)。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阳府〔2020〕4号)执行。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六、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东刘村永新经济合作社,雅韶镇雅韶村东安、庵后、西元、塘客、中古经济合作社,塘坪镇塘坪村大车朗、圩一、圩二、圩三、圩四经济合作社,那龙镇那龙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请互相转告。

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5)〔2024〕34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文章来源: 阳江市阳东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4-09-14 10:22

资料来源:江城区政府网、阳东区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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