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工伤认定的“最高抗诉”是民之福

冯海宁 2024-06-03 17:51:43

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抗诉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存在明显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可以依职权跟进监督。5月28日,最高检发布最高检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李某诉湖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诉讼监督案》入选。

关于工伤认定,近年来频频引发关注。上述案例的案情显示,李某系湖北省某市某区某橱柜经营部聘用的设计师。下班时间前后,单位领导指派李某驾驶单位车辆送橱柜材料至客户家中。李某送完材料后驾车回家的途中,撞上道路中心花坛受伤。李某申请工伤认定,不被认定工伤。此案进入司法“拉锯”。

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定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某要求认定工伤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以相同理由驳回上诉。李某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被驳回。

然而,李某并未气馁,而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后者再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在认为法院行政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最高检提请抗诉。最高检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后,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终,最高法采纳了最高检的抗诉意见。

也就是说,经过由低到高的司法“拉锯”,当地人社局对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认定工伤的处理决定。假如不是检察机关介入提出抗诉,如果不是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显然李某难以得到工伤认定。相关检察机关为了普通公民的工伤认定,提出抗诉到“最高抗诉”,实为罕见,值得我们深入解析。

监督法院办案,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在现实中,检察机关发现某些法院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的现象不少。但升级为“最高抗诉”不太多见,具体到工伤认定方面,更是凤毛麟角。这既表明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表明了检察机关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

显然,这种“最高抗诉”是李某这类普通公民的福分。这将使更多普通人看见司法正义,从而对依法维权有更多信心。同时,也要看到,一起涉及工伤认定的案件走到“最高抗诉”这一步,中间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以及层层抗诉,不仅让当事人付出极高的成本,也耗费了不少司法资源,值得反思。

再联系到工伤认定频繁引发争议,当事人在人社部门和法院之间来回奔波,很难获得工伤认定,有必要对《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视。如果前者更完善,最大化消除争议点,某些案件不会进入司法程序。如果后者更完善会减少司法资源消耗。

换言之,某些地方人社部门对工伤认定的能力和规范性还有待提升,某些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业务能力还有待提高。由于工伤认定关系到普通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经济赔偿,行政认定、司法审理存在的问题,不应该反复去折腾普通职工。所以,完善《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是接下来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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