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青海省纪委监委公布了省管干部退缴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专用账户,实质上就是过去各地开设的“廉政账户”,要求党员干部将因各种原因没有退回的礼品礼金上交到该账户。那么,党员干部主动将收来的钱款转入“廉政账户”,是否安全了,能免于被追究纪律法律责任吗?
要弄清这个问题,就要理解各地纪委监委设立“廉政账户”的出发点。从纪委监委办案实践来看,十八大以来有些党员干部还存在大量收受礼品礼金甚至收受贿赂的现象,有些党员干部抱有“好人主义”,收受了钱款后在难以退还送礼人的情况下,直接上交给单位或纪检,又担心暴露送礼人的信息而得罪送礼人,因此陷入两难境地,时间一长,就客观上形成了收受礼品礼金等违纪违法问题,有鉴于此,纪检监察机关才设立“廉政账号”,为这些党员干部开辟第三种渠道,让党员干部在收到礼品礼金后在不能及时退还给送礼人的情况下,“及时”上交给组织,避免犯错误。
看完上面的分析,就知道“廉政账户”更多是现实需要,而不是法律需求。
那么,像青海省这样的专用账户,党员干部把收来的钱款交入该账户,能否免于追究纪律法律责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大致分两类。
如果党员干部在收礼后,无法直接退还给送礼人的情况下,将礼品礼金及时折价上交给“廉政账户”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及时退还或上交”,不构成违纪或受贿犯罪。这里的及时性,没有具体时间规定,只要在合理时间内上交,都可以推定收礼人有拒收的主观故意。办案人员如何认定收礼人退钱的及时性,小编认为可以反向推理,即该党员干部在退钱时其本人或者其单位没有相关的人或事被查,那么其在相对较短时间内退钱的话,可以认定为及时上交,不构成违纪或受贿犯罪。
如果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后,不愿不想退还,过了一段时间(可能是一个月、三个月或者半年一年),听闻纪委监委在查自己或单位,担心被查而上交至“廉政账户”,那么此时收礼人就构成了违纪或者受贿犯罪,因为他的主观上有收礼的故意,所以一经收受就构成违纪或犯罪既遂,后续退赃只是为了规避调查而选择逃避法律处罚的一种方式。实践中,要综合考虑收礼人退钱的时机、之前未退有无客观障碍、退钱的主观原因等。
因此,领导干部把收来的钱款上交给“廉政账户”,并非一律不作违纪或犯罪处理,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而定。“廉政账户”更非是腐败分子规避调查的“避风港”,劝告各位党员干部还是要珍惜纪委监委给予的机会,收到钱款后主动及时退还或者上交,才是避免追究法律责任的唯一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