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讨论了多期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转让股权后,对未实缴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的问题。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股东如果没有实缴出资,在公司与债权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将未出资股东和公司一起作为被告,在同一诉讼中一并要求承担责任呢?
应当说,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都是不支持这一做法的,如果债权人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合同款,同时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法院一般会认为这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在同一案件中处理。法官的基本观点是:
诉争的法律关系为合同纠纷,债权人提起案件诉讼的目的是追讨合同款,诉争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债权人要求被告的股东承担责任,属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后者应属侵权纠纷,两者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另案解决。
法院在释明后,如果原告不撤回后一诉请,将会面临被驳回起诉的法律后果。
笔者在2023年起诉的一起案件,也被迫撤回其中的后一项诉请,先起诉公司,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终本之后再请求追加被执行人,股东故意失联,追加申请被裁定驳回,然后再发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或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诉。过程非常漫长、非常折磨。至今还在等待开庭。
但2024年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如上海市也出现了个别判例,法院允许债权人将两个诉请放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后,判决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在裁判文书网自行查阅。大家可以查到最多的是侵权纠纷,或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或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两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的判例,笔者在上海仅看到两例。能不能得出结论,大家以后就可以用这样的策略起诉来维权呢?当然我认为是非常合理的办法,可以节省大量时间,但具体效果,还有待观察。
写作时间较短,如有部分错别字,请大家提出修改。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