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实施后涉及的废止条文及燃气使用安全提示

防爆云平台 2024-11-25 15:32:30

一、标准概述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并已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需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燃气工程项目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二、涉及燃气领域相关规范的废止条文

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3.2.1(1)、3.2.2、3.2.3、6.1.6、6.3.1、6.3.2、6.3.3、6.3.8、6.3.11(2、4)、6.3.13、6.3.15(1、3)、6.4.4(2)、6.4.11、6.4.12、6.4.13、6.5.3、6.5.4、6.5.5(2、3、4)、6.5.7(5)、6.5.12(2、3、6)、6.5.13、6.5.19(1、2)、6.5.20、6.5.22、6.6.2(6)、6.6.3、6.6.10(2、5、7)、6.7.1、9.2.4、9.2.5、9.2.10、9.3.2、9.4.2、9.4.13、9.4.16、9.5.5、9.6.3、10.2.1、10.2.7(3)、10.2.14(1)、10.2.21(2、3、4)、10.2.23、10.2.24、10.2.26、10.3.2(2)、10.4.2、10.4.4(4)、10.5.3(1、3、5)、10.5.7、10.6.2、10.6.6、10.6.7、10.7.1、10.7.3、10.7.6(1)条(款)。

2、《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2016第6.2.2、6.2.3条。

3、《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GB 51131—2016第3.0.5、3.0.6、5.1.8条。

4、《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第3.0.13、5.2.3、5.2.4、7.0.5条。

5、《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2013第3.1.2、3.1.5、4.1.2、4.6.16条。

6、《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第1.0.3、1.0.4、2.2.1、5.4.10、7.2.2、9.1.2(2)、12.1.1条(款)。

7、《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16第3.0.2、3.0.9、3.0.11、5.2.5、5.3.10、6.1.4、7.2.5条。

8、《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标准》CJJ 63—2018第1.0.3、7.1.7条。

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第3.2.1、3.2.2、4.2.1、6.3.1、6.4.1、7.2.3、8.1.3、8.2.4、8.2.5、8.3.2、8.3.3条。

10、《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 95—2013第3.0.1、5.4.5条。

11、《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程》CJJ 145—2010第4.3.9、4.3.10、4.3.11、4.5.1、5.1.8、5.1.10条。

三、燃气使用安全提示

随着《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编号为GB 55009—2021)的实施,一系列旧的燃气工程项目相关条文已被废止。为了确保燃气使用的安全,以下是根据新规范提出的一些关键安全提示。

1、家庭用户安全提示

1)燃具选择与安装:

家庭用户应选用低压燃具,并确保燃具上未私自安装可能影响性能的装置或附件。

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且燃具铭牌上标示的燃气类别应与供应的燃气类别一致。

2)软管使用与更换:

当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使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并确保软管的使用年限不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米,且不应有接头。

3)燃气自闭阀安装:

家庭用户管道应设置燃气自闭阀,当管道压力低于限定值或连接灶具管道的流量高于限定值时,能够切断向灶具供气。

4)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与开放式厨房:

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设置在室内,以防止燃烧不充分产生一氧化碳导致中毒。

2、商业用户安全提示

1)燃具与用气设备设置:

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并确保商业燃具本身也设置有熄火保护装置。

2)气瓶与管道阀门设置:

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

燃气表前应设置阀门,用气场所燃气进口和燃具前的管道上应单独设置阀门,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记。

3)防止燃气泄漏:

设置燃气设备、管道和燃具的场所不应存在燃气泄漏后聚集的条件。

燃气相对密度小于0.75的用户燃气道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场所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3、通用安全提示

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在使用燃气时,应保持通风良好,避免燃气积聚。

如发现燃气泄漏或异常,应立即关闭燃气阀门,并尽快联系专业人员进行检修。

这些安全提示旨在帮助家庭和商业用户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新的《燃气工程项目规范》,从而确保燃气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0 阅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