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从事信贷工作,大多数业务本身并不复杂,复杂的客户关系,尤其是客户与领导的关系。一旦领导对某些客户有倾向时,这类客户业务不是特别好办:不办,得罪领导,很有可能会被领导穿小鞋;办,一旦事发,自身责任难逃。那到底应该怎么办啦?下面这个案件给出最好的回答。
陈某,甲银行小企业经营中心团队长。
1.2013年上半年,A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请托时任甲银行小企业经营中心张某(另案处理)为公司办理贷款相关事宜。张某帮助李某联系担保公司和壹支行协调贷款,并指使时任甲银行小企业经营中心团队主管陈某违规通过审核。同年6月26日,经张某与派驻小企业经营中心专职审批人批准,甲银行壹支行向A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
(1)同年7月17日、8月17日,李某让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通过其个人建行账户,向某(陈某母亲)建行账户转账30万元、20万元,陈某通过提现30万元及转账20万元全部给张某。2014年1月28日,张某以看病为由向李某索要5万元,李某让其儿子将上述钱款存入张某行账户内。
(2)2014年初,李某为感谢张某在办理贷款上的帮助,花费人民币476868元,为张某购买轿车一台,该车落户在A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由张某使用。2016年,张某因建行纪委对其涉嫌违纪问题进行审查,其怕收受李某轿车一事败露,遂将该车退还给李某。
综上,甲银行小企业经营中心团队主管陈某直接领导张某收取A公司李某好处102.69万元。
2.2014年下半年,李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在甲银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陈某明知百隆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但陈某仍为该公司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同年9月15日该贷款发放至B公司银行账户,该贷款到期后未全部偿还贷款,2017年甲银行对该笔贷款进行核销,认定本金损失额为人民币1741.17万元。
3.2014年12月,李某实际控制的C公司在甲银行申请贷款1800万元,陈某明知C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同时在银行风控会上,该笔贷款客户经理王某丽和经营主责任人李某丙不同意发放贷款的情况下,会后将该笔贷款经营主责任人变更为自己,让工作人员孙某媛、杜某燕在《授信条件落实报告》、《贷款客户提款及支付委托申请表》上签字,并上报审批。2015年2月9日该贷款发放至C公司银行账户,该笔贷款到期后未全部偿还贷款,2017年甲银行对该笔贷款进行核销,认定本金损失额为1649.27万元。
在法庭上,陈某提出上述贷款办理都是系被动执行领导决定所致,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陈某明知李某清的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仍违规通过审核,系直接参与犯罪实行,是主犯,涉案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结束语
结合法院判决情况,陈某被定罪量刑主要是盲目听从领导安排,盲目执行领导决定,最终虽然领导责任逃不了,但她自己也需要为自己行为买单。
为此,从事银行信贷工作的,对于领导安排一定要有自己的分析判断,如果已经突破了底线红线,特别较大可能会触犯法律底线,那这个时候还是需要委婉的拒绝,否则作为经办人必然要为此承受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