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法律问答·社会保障:夫妻开店20多年负债928万元能否申请破产

法的正能量 2024-09-27 03:16:48

2024年9月25日,“沈阳网”发布的一则短视频引发了社会关注,夫妻开店20多年负债928万余元、现金存款不足400元上,法院宣告破产。个人破产案发生在深圳,今日法律问答设问:“……,能否申请破产?”法律上的解答:能,但推导本结论还需从社会保障制度说起。

今日法律问答·社会保障

一、“社会保障制度”概说

多数社会主义国家将社会保障制度规定在“根本法”中,我国也不例外,如:《宪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人可能要问,根本法为何将社会保障制度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前?如:“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定在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多数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规定社会保障制度,如:美国等。但是,即便是自由资本国家,在某些领域也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如:医疗、教育、个人住房等。据此,《宪法》将社会保障制度规定在市场经济前,其立法目的之一在于,体系解释哪些行业,或者事实应当实行社会保障制度。

在我国,不少人没有体系解释法律的习惯,或者不愿意作出体系解释,究其原因,不同群体的利益需要。例如:《刑法》中规定的“法定犯”(多数为空白罪状)倘若不作体系解释便违反罪刑法定,其中司法人员不作体系解释的原因,多数人通过生活实践便能理解。有人可能要问,学者,或者专家为何不对社会保障制度作体系解释呢?

体系解释社会保障制度,下列事项由社会保障:

第一,凡《宪法》规定的“事业”由社会保障。此体系解释,不少事业不能营利,如:教育、医疗、新闻、出版等。

第二,《社会保险法》规定事项性质也发生变化,如:养老等也为事业。此体系解释,资本长期炒作的养老产业将不能营利。

第三,多数国家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个人住房采取限购政策,如:税收制度。体系解释个人住房也是社会保障,住房带动经济发展的观念将不攻自破。

在我国,个人住房一直是社会保障制度一部分,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搬家”运动,以及当前的公租、经济适用房建设等;个人住房体系解释为社会保障制度还可能产生另一个法律后果: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位阶上升为法律。目前,不少经营主体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五项保险还设法规避;前述条例上升为法律,多数资本不能接受。

“社会保障制度”概说

最为重要的是,个人住房被体系解释为社会保障制度,个人破产制度自然显现在公众面前。有人可能要问,《破产法》为何不允许个人申请破产?

二、《破产法》制定的背景

现行的《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但《企业破产法(试行)》却颁布于1986年12月,其适用范围和制定目的本法明确规定,即: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要目的为“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

基于上述目的,本法第三十七条将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处于最优先地位,即:仅次于破产费用。有人可能要问,本法为何没有规定个人破产制度呢?本法的背景为,改革开放之初,多数人还没有财产可破,且自然人一户仅有一套住房不能执行。

现行《破产法》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受偿顺序规定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前,该制度可能已被管理人等利用,如:管理人在破产企业重整期间过度管理,职工工资没有保障的前提下,管理人却有丰厚的报酬,在任何时候不能体现分配正义。据此,《破产法》不能立法部门化。

有人可能还要问同样问题,即:现行破产法为何也没有规定个人破产制度?

三、个人破产制度“难产”的原因

在我国,国家非常重视金融企业,如:《刑法》分则有二节专门规定了金融犯罪。正因为重视,各类资本相对集中投资金融业,如:目前银行业、保险业可能已“扰民”,拉存款、保险成为常态。维护金融业利益的措施便是拉大存款和贷款利率的差距,如:个人住宅贷款利率已远远超过台湾和香港地区。

改革开放到2007年,不少人已积累了财产,但不少财产仍与银行业等相关,如:用个人财产设定抵押用于生产经营等;目前,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制度更是与银行业有深度的关联。倘若《破法法》允许个人破产,且为破产个人家庭保留一套住房,首先提出反对意见的应是银行业,或者房地产开发商。

但国家与社会需要关注的是,日本等发达国家主动“刺破”地产经济时,并没有使国民失去住所。据此,“个人破产法”的立法理由为,“企业破产法”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自然人利益更需要保护。

2024年7月,中央通过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其中,“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意味着现行《破产法》的不少规定可能需要修订,如:上述的共益债务优先职工工资受偿等;“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个人破产制度正在酝酿,或者实践中,如:夫妻开店20多年负债928万元,深圳司法机关允许破产。

个人破产制度“难产”的原因

就深圳司法机关准予“夫妻店”破产案而言,国家与社会还需要关注相关配套制度,以及执行措施。

例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的虚假破产罪不适用个人破产,本罪又不同诈骗罪。在本文看来,以侵占罪处理相对合理,本罪应及时修订,即:将“告诉的才处理”规定例外情形。

再如:夫妻店准予破产后,依夫妻申请,深圳司法机关对其每月4000元的退休金并不强制执行,其他司法机关可能要“检索”本院类似强制执行情况。

个人破产制度“呼之欲出”时,也是金融、地产业等审慎经营之际;此为深圳司法机关准予夫妻店破产案的法律意义,再炒作房产经济可能没有实际意义。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四条 ……。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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