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事实】
2023年3月19日,王某某入住某医院,2023年3月21日,王某某在某医院摔倒,当日转入骨科。2023年3月31日,王某某经抢救后死亡。王某某在某医疗住院治疗期间分别产生12288.1元(外科治疗)、44497.57元(骨科治疗)医药费。
某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有《死亡及亲属关系证明》,载明:王某某于1932年7月14日出生,于2023年4月1日在家中因股骨骨折死亡。王某某父母、配偶均已去世。王某某生育张某丽、张某静、张某红、张某女、张某琴1、张某康、张某琴,张某丽先于王某某去世。
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有《死亡及亲属关系证明》,载明张某丽于2020年2月1日死亡,张某丽生育有张某香、邱某平。某县xx局某派出所出具《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张某丽与张某香、邱某平系母女关系。
【原告认为】
原告张某静、张某康、张某红、张某琴、张某琴1、张某女、张某香、邱某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医院支付原告医疗费28392.84元、死亡赔偿金1916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丧葬费32206.25元,总计277224.0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陈述】
死者王某某于2023年3月19日至被告某医院住院治疗,在治疗期间不慎摔倒,致右侧假体周围骨折于2023年3月21日转入骨科治疗,2023年3月31日在治疗过程中死亡。
王某某生前未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父母及配偶张某炳、长女张某丽先于王某某死亡,原告张某静、张某康、张某红、张某琴、张某琴1、张某女为王某某子女,原告张某香、邱某平为张某丽的女儿。
八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原告同意核减医药费中2023年3月2日至2023年3月18日住院期间的费用12288.1元。
【被告某医院答辩称】
对于原告诉称的事实无异议,认可,对原告诉请的金额均无意见。
【医学会鉴定结果】
原、被告共同委托某市医学会对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等进行医疗损害鉴定。2023年9月8日,某市医学会出具某医损鉴[2023]092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认定某医院在对王某某的诊治过错在造成王某某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法院认为】
本案医疗事故经某医学会鉴定,同时,被告某医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相关事实及损失金额均无异议,本院据此认定被告某医院应赔偿原告医药费22248.79元(44497.57元×50%)、死亡赔偿金191625元(76690元/年×5年×50%,按原告主张的191625元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丧葬费32206.25元(129714元/年÷12月/年×6月×50%,按原告主张的32206.25元计算),共计271080.04元。
【判决结果】
2024年1月24日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271080.04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