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特殊工种类的有毒有害工种。办理退休时,提交了八年的工资表,社保局以表上毒害津贴有涂改的痕迹为由(如以下图片红圈处),不予认定为特殊工种!
为此,我无法接受,在申诉无果的情况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人事仲裁,要求办理退休手续,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不予受理。我又聘请律师,准备向法院起诉。
律师接受委托后,与我一起去原单位调阅历年的工资表,并复印了有痕迹的工资表数张,又去当地社保局咨询特殊工种退休的相关问题。然后把起诉状及证据,提交给法院立案。
在等待对方答辩和举证期间,社保局也没有闲着,及时联系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保局,查看了原单位已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人员的工资表。表上也有涂改的痕迹,日期与我提交的工资表一致,说明全厂的工资表都有这种痕迹,涂改的嫌疑不成立。社保局建议和解,我表示赞同和理解,并很快办理了特殊工种退休。
实际上工资表出现涂改的痕迹,是工资套改造成的。以前的毒害津贴(保健费)是单独造表发放,工资套改后,毒害津贴与工资一起发放,工资表上就没有毒害津贴项目。只要廷用以前的工资表,毒害津贴一栏只能用手写,时间越长,看上去很像有涂改过的笔迹。
审核退休材料不是笔迹鉴定,在无法辨别材料的真实性时,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程序上是合理的,不存在担责的问题。不管怎样?这件事没有对错之分,只能说历史遗留的问题,用现行的制度去对侍,确实不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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