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自然资源部放宽“先行用地”,补偿安置会受影响吗?

智勇评社会 2024-03-02 10:52:26

2月28日,自然资源部公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就2024-2025年即未来两年的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报批工作给出了极其明确的政策放宽。《通知》重点在于对“先行用地”适用范围、标准的进一步放宽,从而促使更多的建设项目征地驶入快车道,践行“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的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那么,这一波“改进优化”会对咱被征地农民最关心的补偿安置产生影响吗?“先行用地”是否意味着可以“随意用地”甚至“未批先占”呢?

【要点一:先行用地范围继续扩大】《通知》中明确,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列入《国家公路网规划》工程的改扩建项目以及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这一表述相较于2023年6月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而言,在先行用地的适用范围上是有明显的放宽、扩张的。原有《保障通知》中的规定是:

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和省级高速公路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对比可见,原有《保障通知》中仅明确列明“省级高速公路项目”,而最新的《通知》中则将列举的范围扩大至“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建设项目”,单就这一点的对比而言就放宽了不少。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两年将会有更多的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被允许“先行用地”,即在未取得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正式征地批复的情形下即启动正式征收补偿程序,直至动工建设。

【要点二:先行用地比例进一步放宽】

《通知》中进一步规定,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均可办理先行用地,其他工程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办理先行用地规模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30%;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因地质条件复杂等施工难度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先行用地规模。

而原有的《保障通知》里是这样的规定的:申请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30%。

也就是说,新《通知》对“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不再限制办理先行用地的规模占比,30%的限制仅适用于“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这类情形。

反映到实践中,重大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的审批面积将会较去年有较大提升,那么受该政策影响的被征地农民也就会相应增多。

【要点三:“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与主体工程可分别报批】

整体报批和分别报批对征收方而言当然有很大区别,地拆分得越细越碎,单块报批起来越容易。反之则要整体满足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约率不低于90%等苛刻的限制条件,否则就无法组卷报批。

最新的《通知》中指出,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等用地,原则上应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且不得超过原有用地规模。

主体工程已批准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等用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征收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主体工程已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改路、改沟、改渠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在严格论证前提下可以申请占用、单独报批;主体工程已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征收耕地面积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可以单独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

这段新规看上去有些长,但经简化后就是说“原则上”一段并非重点,后面一段全部表述得是“分别报批”,这样就等于认可了“主体工程”和“改路改沟改渠、安置”工程的分开报批,客观上否定了“原则上”一段中的要求。

原有的《保障通知》中则明确规定“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与主体工程同步报批”。新《通知》中这一“原则上”,其实开了很大的口子,放宽幅度不可谓不大。

【要点四:先行用地、分别报批会影响咱农民的补偿安置吗?】

在明律师首先要明确的是,若新《通知》的精神和《土地管理法》的现有规定得到全面、严格的执行,先行用地事实上并不会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有补偿安置才有征地拆迁已成为共识,并且必须是“先补偿,后搬迁”。那么无论你占地动工行为怎样报批,都不应影响到我前端的补偿安置落实。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规范再怎么放宽、放活、放开,都不可能把口子开在咱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利益的头上。

最新《通知》中强调,要提早开展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确定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即可统筹开展征地前期各项工作,加大与被征地农民沟通协商力度,尽早完成征地前期程序,及时组织申报土地征收,压缩用地组卷报批周期。

这就是说,随着新规的落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将会进一步“提早”启动,并争取从速从快完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和房屋的腾空交付。

对于征收方而言,只有不折不扣地落实咱老百姓应得的补偿安置利益,把该补的补全、补对了,咱才会签字答应配合“提早”,否则其政策目的将会落空。

在明律师针对新规下的新情况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三句话:

1.一定要瞪大眼睛盯紧“征地预公告”,不可再将是否动工占地作为征拆启动的标志。“提早”开展即意味着在施工未进场前依法开展,而不是用施工占地去逼迫农民签字搬迁。倘若我们继续抱着老黄历不放,开始时不着急挖掘机开到你家门口了才着急,那可真叫犯了糊涂。只要“征地预公告”一贴出来,村、镇、县里的人一进村露面和我们沟通协商,麻利儿的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就对了。

2.“守房守地”仍然十分重要。若被征地农民经“沟通协商”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一定不可签订任何书面材料,也绝不可将自己的承包地、宅基地上房屋拱手交出。只要我们牢牢占住自家的房屋和土地,征收方就绝不敢造次行事,而是只能乖乖地去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定的法定程序,这将给我们争取到足够的权利救济空间。

3.征地补偿安置职责的履行不应受“先行用地”的影响。即在当下的语境下,补偿安置和征收行为相对分离、独立,只要征收方依法取得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先行用地批复,那么其就有义务对被征地农民完成补偿安置工作。如我们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其应当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而不是以项目仅有先行用地批复为由拒绝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最新《通知》中明确,先行用地批准后,应于1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的,将影响项目所在省份其他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申请。

“1年内”这一期限即意味着征地补偿安置不可能等上一年才落实,那么县级政府就更加有义务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被征地农民要及时对此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牢牢把握住补偿安置利益博弈的核心,争取得到更加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

当然,在具体个案的代理中,“先行用地”“分别报批”也将在客观上成为可供专业律师使用的权利救济“抓手”,在复议和诉讼中依法律和政策对其加强审查,这一定要由专业律师来完成,被征地农民切不可自行提起程序草率尝试。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先行用地”和“分别报批”的重点不仅在于“先行”和“分别”,也在于“报批”这一结果!若涉案项目并未依法报批,则其就属于“未批先占”,仍是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先行用地不等于随意用地,分别报批也不等于无需报批,政策上的放宽、放活绝不等于默认征收方可以“先拆后补”甚至强拆强占农民的房屋和土地。若被征地农民对所涉项目的操作存有疑问,请及时咨询专业征拆律师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政策的目标得到平衡、圆满的实现。(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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