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在法律实践中,征拆方为了督促快速拆迁,尽快完成工作任务,为了压低补偿数额,可能采用多种手段。例如“以拆违,促拆迁”、参考“棚户区改造”和“危房改造”的价格给老百姓补偿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尹利兵律师团队的王利卡律师就承办了这样一起案件。舒某家的房屋原本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起初征拆方和舒某谈判时,也确定了房屋面积,可是后来县城管局却出手了,按照“拆违”把舒某的合法房屋强拆了。舒某起诉后,对于一审判决不满意,委托在明律所的王利卡律师以后,二审改判,补偿数额提高了2.2倍,增加38万元补偿款!。我们看看这个案子是如何逆风翻盘的!
一、案情简述
1.舒某家里的合法房子被强拆,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原告舒某的房屋坐落于江西省玉山县××乡××村××号,房屋总层数为 4 层,建筑面积 592余平方米,占地150余平方米。该房产于 1995 年开始建造,并陆续开始建造后院附属房屋,作为厨房、厕所、保温铁皮简易住房来使用。上述附属房屋的建造于 2000 年 5 月,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向江西省财政厅提交相应费用,同时相关手续补登记在《玉山县土地权属变更申请表》中。听说自家房子被纳入了征拆范围,舒某一家人也和有关单位谈过房屋面积和期待的补偿数额。然而就在2020年5月19日上午9点多钟,被告玉山县城市管理局在没有提前通知,没有出具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带了几十个人,控制住原告舒某和其丈夫徐某,并将他们扣留。开始强拆后院附属房屋,故意破坏电线、下水道、自来水管道等基础设施。同时对主房的三楼厨房、二楼卫生间的墙壁进行破坏。舒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2.舒某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决定换个更厉害的律师维权。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由于准备的证据不足等原因,舒某一家人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其实我们是可以理解的,合法房屋被当成违建强拆,又按照棚户区改造的标准给了极低的补偿,几百平米的房子只给30多万元补偿,一家老小以后可怎么活呀?谁能甘心这样的判决结果?由于考虑到本案的案情复杂且办案难度大,舒某决定在二审换个办理此类案件更专业,经验更丰富的律师。
3.在明律所王利卡律师逆风翻盘,二审改判使补偿翻倍。
舒某和丈夫徐某经过多方打听,得知在明律所在征拆领域有丰富的维权经验,决定委托在明律所尹利兵律师团队的王利卡律师办理此案。王利卡律师对于违法强拆案件非常有办案经验,在与当事人沟通以后,了解了详细案情,走访了当地有关部门,查看了强拆现场,搜集了充足的证据,为依法维权做准备。王利卡律师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主张一审判决的补偿数额过低,其认定事实错误,处理不当。最后,二审法院确认变更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2023)赣 1181 行赔初 1号行政判决第一项为:玉山县城市管理局赔偿舒某损失共计703,700 元,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这笔款项。比原来一审判决的补偿数额增加了2.2倍,也就是共计增加38万元补偿款!
二、分析本案
1.争议焦点
(1)一审争议焦点
被告玉山城管局是否应当赔偿原告舒某的损失以及如何认定舒某的合理损失。
(2)二审争议焦点
被拆除的涉案建筑的面积及价值、有证房产墙壁被毁损产生的损失、屋内物品损失及其他损失。
2.律师观点
(1)不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2023)赣 1181 行赔初 1 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支持舒某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2)舒某提供了 2000 年新房补办缴费票据和玉山县土地权属变更申报表,可以证明补交了案涉被拆除建筑的补办费用,原审法院认为以上票据不足以证明舒某缴纳的费用与被拆除建筑之间的关联性,系事实认定错误。
(3)舒某在特定历史时期,通过向当时有规划审批权、建房审批权的村委会、乡政府补交费用,完成了清房手续,因此案涉房屋具有合法性。
(4)原审法院参照简易棚的价格对案涉被拆除建筑物进行补偿,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案
涉建筑并非简易棚,而是在砖混结构房屋顶上为防漏雨加了一层彩钢瓦,因此应按砖混结构住宅进行补偿。
(5)对于建筑物内财产的损失,一审法院酌定赔偿 1 万元是明显偏低的,不足以覆盖舒某的实际损失。
(6)原审判决针对违法拆除行为,不能体现赔偿的惩罚性,无法达到良好的社会警示作用。
三、案件结果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 318500元,其认定事实错误,处理不当。二审判决确认变更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2023)赣 1181 行赔初 1号行政判决第一项为:玉山县城市管理局赔偿舒某损失共计703,700 元,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这笔款项。
四、维权提示
1.相关法律问题
本案中涉及到多个法律问题,包括“违章建筑”与“合法建筑”的认定问题,被拆除的房屋面积的认定问题,城中村的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问题,违法强拆的国家行政赔偿问题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违章建筑未必一定被拆除。因为产生违章建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当事人的原因,也有行政机关的原因,还有历史原因。及时补办了合法手续的建筑,也可转为合法建筑而永久存在。遇到了征收拆迁,这类房屋也应按照法定征拆的标准给予补偿。
2.本案提高赔偿数额的关键
在本案中,律师把握住了案件的关键点。本案提起的是“行政赔偿之诉”,而不是“拆迁补偿之诉”。为什么一审判决的数额这么低?是把合法房屋按照棚户区的简易棚子来评估价格了。而在二审过程中,当确认城管局强拆合法房子以后,主张违法强拆应有惩罚性质的赔偿,其数额不能低于涉案房屋的征拆补偿标准,而不是象征性的给点补偿就了事。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引用判决结果来对比一下: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被拆除建筑的损失参考玉山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简易房(1360 元/㎡)、棚(300 元/㎡)的单价予以酌定,即为 300000元。二审法院酌定已补办清房手续的 112 平方米建筑以 5,850 元每平方米计算,为 655,200 元
3.本案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