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鼻祖邓析,他的名实思想内容都有哪些?又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漫聊小知识 2024-08-03 00:50:27

在中国逻辑史的发展洪流中,名家们对名实问题都进行过不同程度的追问,虽然最后没有达成一致见解,但也让名实问题的内涵变得更加深入和丰富了。

作为“名家第一人”的邓析,他热衷与人论辩,在论辩时无形之中就渗透了对名实关系的思考,其中在他的“刑名之辩”中,反映出他对名实关系的界定和看法。

那么,邓析的名实思想都有哪些?他又是如何论辩的呢?

邓析生平简介

邓析,是一名律师,十分擅长与人论辩,在先秦时期又被人们称为“辩士”。春秋时期的郑国人,有学者指出邓析所处时期大约与子产和老子同时期,当时正值春秋末期的社会大变革时期。

铁的出现和使用带来了生产方式的变革,由此出现了一批新兴的地主阶级,这导致奴隶制慢慢走向没落。在这个社会的变革和过渡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急剧的变化和更新。

社会大环境的自由更有利于各种思想和学说的交流和碰撞,由此而碰撞出更多不同的思想火花来。

而在邓析当时所在商业比较发达的郑国,对没落的奴隶贵族的抨击也是十分激烈的,邓析对名实关系的讨论也是在这种相对宽松的土壤里生根发芽,邓析与当时的执政者反复争论,也让他的逻辑思想愈加丰富。

相传,子产著“鼎刑”宣传朝廷的法令,为了和当时的权贵大臣对抗,邓析著了“竹刑”。因为竹简相对于鼎来说更为轻便,所以把法令写在竹简上更容易被流通。

在《吕氏春秋·离谓》中还记载着这样一个故事:“郑国多相悬以书者。子产令无悬书,邓析致之。子产令无致书,邓析倚之。令无穷,则邓析应之亦无穷矢。”

也就是说,在当时的郑国,人们大多通过“悬书”的方式来批评朝政。子产下令禁止“悬书”,邓析就教给百姓用别的方法(“致书”)来抨击朝廷。

子产后来又下令禁止“致书”,邓析就教百姓用夹带书信的方法来批评朝廷,采取这样的方式显然也没有违反子产的禁令。不管子产下达什么样的禁令,邓析都会想到更加新奇有效的办法来应对。

邓析就是这样采用机智的办法来与当权者对抗,这样既不违背朝廷的禁令,又能对当时的朝廷进行批评。

邓析名实思想的主要内容

汉代的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是这样定义“名”的:“自命也。从口从夕。夕者,冥也。冥不相见,故以曰自名。”我们可以这样翻译,夕可以理解为天黑。

天黑了人们不相见,所以用嘴向别人说自己的名字。也就是说,在天黑了彼此看不见彼此的情况下,自报姓名,以便让别人知道。

在中国特有的文化背景下,中国的汉字的特点,也影响着“名”这一逻辑术语的发展状态。中国的传统文化讲究“体证”,再加之中国汉字的特点,所以在中国逻辑的范围内,“‘名’并没有被高度的形式化,它往往既有语词的性质,又有概念的性质”。

所谓“实”,是与“名”相对而言的,是指存在于世界上的万事万物,即具体的客观事物,也可以笼统的理解为客观实在。

名是否具有确定性,要依赖于名实关系的确定性,也就是说名能不能正确的反映和指称客观事物,名实关系是一个很重要的客观标准。

而在当时的春秋末年,由于铁的出现,带来了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严重的“名实不符”的现象。

所以孔子才会发出“觚不觚,觚哉!觚哉!”的感叹,提出了以“维护周礼为目的的正名思想”,邓析的“刑名”思想则是其在法律诉讼实践过程中论辩的需要。

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在邓析的“刑名”思想中,名实问题是其探讨的一个重要内容。邓析在他的“刑名之辩”中讨论了名实关系,那么名和实如何一致呢?

(一)定名的目的

在春秋末年礼崩乐坏,战乱四起,各个诸侯国之间互相混战。随着新兴的封建地主阶级不断壮大,周王朝的统治已经名存实亡,由此而生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突出。

在这个社会的过渡和变革时期,出现了很多新事物,但是由于多年的战乱,各诸侯国之间对于这些新事物的命名并没有达成一个统一的标准和意见,由此而造成了严重的“名实不符”的现象。

所以邓析在《无厚》篇中说:“异同之不可别,是非之不可定,白黑之不可分,清浊之不可理,久矣。”也就是说,名实关系的混乱造成了人们没有辨别能力,无法区别异同,辨别是非黑白,理清清浊,这种一片混乱的现象已经很久了。

这种“名实不符”的状况必然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更加混乱,而在这个时候邓析的“刑名”应运而生,他对名实关系的讨论。

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为了让名实关系有一个统一的固定的标准,达到“名实对应”的效果,使人们能够辨别是非黑白,理清浊。

(二)定名的原则

邓析首先提出了“名实参证”的定名原则,他在《邓析子·转辞》中言:“循名责实,实之极也;按实定名,名之极也。参以相平,转而相成,故得之刑名。”

翻译过来就是,从名的角度出发来验证实,根据名去找相应的实,按照这个标准就可以找到名所反映的这类实的全部。

从实的角度出发来定名,也即从客观实际出发来定名,按照这个原则所制定出的名可以涵盖其所对应的所有的实。名与实之间互相参证,相辅相成,互为参照和检验的标准,这样名实关系就会相符。

除此之外,在邓析看来,“名实参证”的原则制定后,其推行的过程还与当权者有很大的关系,“循名责实,君之事也,奉法宣令,臣之职也。”也就是说在定名过程中注重所名之所实,让名实关系相符,帝王有很重要的责任。

而奉行法令是臣子的本质,只有这样从帝王开始上行下效,名实相符的名才会形成。如果名实不相符的话,名称没有指代其所对应的实,那么人们就无法交流思想,社会的秩序就会陷入一片混乱。

所以邓析提出了“名实参证”的定名原则,并认为在定名的过程中帝王有一定的推行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名实相符”。

(三)定名的方法

在提出了“名实参证”的正名原则以后,邓析还提出了具体的定名的方法。在《无厚》篇中他指出:“见其象,致其形。循其理,正其名。得其端,知其情。

若此,何往不复,何事不成。”这也就是说,在定名时要先对事物进行观察,在对事物形成了一个最初的认识后,再经过仔细的研究,总结出事物的本质特征。

在已经透过事物的现象把握其本质后,再依据事物的本质特征来制定事物的“名”。如果能按照这样的方法来定名,那么还会有什么名制定不出来呢。

根据事物的本质特征来定名,每个事物与每个事物之间的本质特征不相同,用来指称每个事物的名自然也不会相同,就不会产生彼此互相混乱的情况。

概括的说,他的定名的方法就是一个从日常的生活出发,在对事物形成一个最初的认识后,再来剖析事物本质特征,然后再根据事物本质特征对其进行定名的过程。

(四)“名不可以外务”

邓析在提出了定名的原则和方法后,为了进一步确保“名实对应”,他还从对名的范围做出了限定,即《无厚》篇中的“名不可以外务”,翻译过来就是说名的范围不可以随随便便的超出它所指的实的范围。

也就是说所制定出来的名不能超出它所对应的实的范围,在定名的过程中,必须要对名有一个范围的限定才可以。邓析对于名实的范围的规定,也体现了他“名实相应”的思想。

结语

在中国古代逻辑的发展过程中,“名”和“实”这两个范畴彼此相互影响,名家们对名实问题的追问探讨也从未停止过。

被称为“名家第一人”的邓析,他的名实思想对后世具有启迪意义,他提出的关于名实的思想,对我国古代逻辑的发展很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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