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王某三人,于深夜时分,在公园预谋抢劫,恰好遇到正在此处谈恋爱的钱女士和谭先生,遂进行持刀威胁。
当抢走二人现金及手机等物品后,见二人并未反抗,又逼迫二人当面发生关系。谭先生、钱女士不从,张某便以暴力威胁谭先生,并扬言如果谭先生不和钱女士发生关系,就要强奸钱女士。李某、王某也上前对钱女士进行扯拽。
最终,谭先生被逼无奈之下,只得在钱女士不情愿的情况下,在三人面前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而案发前,谭先生与钱女士已经多次发生过关系。
对于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王某构成抢劫罪无可争议,但是对于三人逼迫钱女士、谭先生当面发生关系这一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却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王某三人构成强奸罪,而谭先生也构成了强奸罪。
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王某三人,以言语威胁和直接的身体暴力,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支配谭先生,在违背钱女士意愿的情况下,在三人的注视之下当众发生关系。据此,张某、李某、王某三人的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系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另外,虽然案发时,谭先生的确受到了威胁,但是并没有丧失意志自由,其与钱女士发生关系,确确实实是违背了钱女士的意志,因此谭先生也构成了强奸罪,系胁从犯。但由于事出有因,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王某的行为,依法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谭先生不构成犯罪,不能以胁从犯论处。
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出于流氓动机,为满足自己的下流欲望和精神刺激,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钱女士违心地与谭先生在三人的注视之下当众发生关系,而此举显然是对钱女士人格的侮辱,因此,依法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而案发时,谭先生刚被犯罪嫌疑人张某三人以暴力进行抢劫,且暴力状态仍然在持续中,并未解除,其意志仍被强制。按照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被害人的谭先生在当时情况下,无拒绝与钱女士发生关系的可能性。
此外,谭先生也是本案的被害人之一,他的人格尊严也受到了侵害,因此,本案中,谭先生不构成犯罪,不能以胁从犯论处。
三、本文观点以及法理依据法理依据:
强奸罪,主要特征表现为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自己或者帮助共犯达到与妇女强行发生关系的不法目的。
强奸罪的共犯中要满足刑法总则中关于共犯的规定,一是共犯之间对犯罪行为要有共同的犯意联络,二是共犯之间必须共同完成了犯罪行为,包括教唆他人犯罪和帮助他人犯罪。
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主要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出于流氓动机(也不排除报复、精神空虚等其他动机),为了满足自己的下流欲望以及追求精神刺激等,以暴力威胁手段,在妇女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强行对其实施猥亵、侮辱行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王某三人的目的,并不是自己强行与钱女士发生关系,或者出于“好心”,帮助谭先生与钱女士发生关系。三人本质上的目的是出于流氓动机,通过观看他人发生关系的行为,来满足自己的下流欲望以及追求精神刺激。
因此,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王某三人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特征,而是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特征相符合。
而且,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质上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王某三人,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迫钱女士与谭先生当面发生关系,故意将自己的隐私暴露于人前,违背了钱女士的自由意愿,侵犯了钱女士作为妇女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格尊严。
虽然钱女士与谭先生属于男女朋友关系,且案发前多次发生过关系,但案发当日二人并无将相关行为展示给他人的主观意愿。
因此,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王某三人的行为,更加符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观构成,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四、谭先生不构成强奸罪原因解析本案中,笔者认为谭先生不构成强奸罪,主要原因如下:
1、谭先生当时刚刚被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以暴力威胁进行抢劫,且暴力状态仍然在持续中,并未解除,其意志仍被强制。另外,谭先生也是本案的被害人之一,他的人格尊严也受到了侵害,按照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被害人的谭先生在当时情况下,无拒绝与钱女士发生关系的可能性。
2、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曾扬言如果谭先生不和钱女士发生关系,就要强奸钱女士,此时,钱女士的人身权利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即将受到损害,在这样的情况下,谭先生作为钱女士的男友,按照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的要求与钱女士发生关系,对于钱女士而言,这种权益损害明显小于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强奸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3、从社会学和心理学的角度上来看,当被害人在生命受到威胁时,以顺从听话的态度,以避免自己受到伤害,是一种出于求生自保的本能反应。本案中,谭先生在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的言语威胁和直接的身体暴力下,为了避免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最后不得不违背钱女士意愿,在三人的注视之下当众发生关系。而谭先生此举其实是出于一种“紧急避险”的需要,而绝非是出于其内心自愿。
综上所述:就本案而言,虽然案发时,谭先生违背了钱女士意愿,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但是谭先生并不构成强奸罪,对其不能以胁从犯论处,谭先生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五、结论与综合评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情侣当面发生关系,构成什么罪?
笔者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王某三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情侣当面发生关系,依法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因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王某三人的目的,并不是自己强行与钱女士发生关系,或者出于“好心”,帮助谭先生与钱女士发生关系。三人本质上的目的是出于流氓动机,通过观看他人发生关系的行为,来满足自己的下流欲望以及追求精神刺激,而这显然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特征更加契合。
当然了,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三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侮辱罪的客体特征,但是由于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体是一种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属于法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因此,就本案而言,理当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