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一直都弄错了!正式公文的标题中“发文机关”不可少!

小智叨叨吧 2024-08-13 02:29:43

我们通常都知道公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但这三个要素可否少,我们似乎把握不太准,经常出现错误。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常会把公文标题中的“发文机关”省略。

例如,XXX(发文机关名称)关于XXX(事由)的通知(文种),在这个标题中,很多发文机关经常会认为套了红头文件,版头部分已经有了发文机关名称的标志,文后还有发文机关署名和盖章,再在标题中书写发文机关名称,有些重复,所以就在标题部分将发文机关名称删除,直接写为“关于XXX(事由)的通知(文种)”,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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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1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下简称为《办法》)中,确实对于标题的规定为“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这个“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的规定很含糊,误导了很多人,“一般”容易让人理解为可有可无。

201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 2001年1月1日施行的《办法》同时废止‌中,将《办法》中“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去掉,明确指出公文标题应包括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三个方面。通过对比发现,《条例》对“标题”的规定更加简洁、有力,执行性更强,可以说是刚性规定。也就是说,一个完整、规范的公文标题必须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要素组成。也就是说,正式公文的标题的三要素中,少了谁都不能少了“发文机关”。

写公文的你是不是一直以来都存在这样的错误呢?值得注意和规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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