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因咽喉不适前往当地医院就诊,当日值班医生仝某(男)在初步检查后,认为需要做喉镜检查以及听诊心肺,以便进一步确认病情。
王女士交纳完喉镜费用并领取麻药后,再次回到了就诊室。其后,仝某在王女士嘴巴里放置了麻药,而在等待麻药起效期间,仝某提出听诊心肺,得到王女士默许。
随后,仝某先是绕到王女士背后掀开其后背衣服,用听诊器听了五六次,接着又绕到前方,在王女士诧异的目光中,将王女士衣服掀到脖子处,右手拿着听诊器伸进其内衣里,直接触摸其隐私部位进行了听诊。
在听诊过程中,王女士觉得仝某多次故意触摸其隐私部位,明显超出了正常的诊疗范围,遂与仝某发生了争吵,而仝某却辩称自己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
双方争执不下后,气愤不已的王女士跑到导医台进行了投诉,在未得到满意答复和处理意见的情况下,便当场以自己遭到猥亵为由报了警。
当地派出所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处置,在了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之后,便将仝某与王女士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而仝某在警局里坚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常诊疗,一再辩称医生在听诊心肺时,不可避免会触碰到患者的隐私部位,因此,他实属无心之过,并不属于猥亵。
但警方经过仔细讯问和调查后,最终认定仝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并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然而,面对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仝某却表示不服,在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警方对其作出的处罚。
二、仝某在庭审上的申辩1、听诊必要性说明
仝某声称自己作为医生,在王女士就诊时,根据其咽喉不适的症状,担心可能存在肺部感染的情况,所以进行听诊是为了全面排查病情,确保患者得到准确的诊断和治疗。仝某认为这是正常诊疗行为的一部分,是出于对患者健康负责的考虑。
2、听诊已得到默许
仝某辩称在听诊前,他明确告知了王女士要听一下心肺,以便进一步确认病情,而王女士也表示了默许,因此,他的听诊行为已经履行了提前告知义务,符合相关诊疗规范。
3、强调无心之过
仝某坚称医生在听诊心肺时,由于操作的特殊性,手会不可避免地触碰到患者的隐私部位。因此,他当时不小心触碰到王女士的隐私部位,实属无心之过,并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性。仝某表示自己一直秉持着专业的态度进行诊疗,绝无任何不适当的行为意图。
4、客观环境的辩白
仝某强调案发时间段,诊疗室外面人员来往众多,且进出自如。在这样的环境下,他不可能对王女士进行猥亵行为,因为周围的人随时都可能看到,他不具备实施猥亵的客观条件。仝某认为在这种公开的环境中,自己作为一名医生,只会专注于诊疗工作,不会有其他任何不当的行为。
三、法院的最终判定(一)听诊行为违反诊疗规范
根据相关的医学行业准则和诊疗行为规范,男医生在为女患者查体时,如果涉及到女性隐私部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征得女患者同意,且需要女性第三人在场(通常是护士或者患者亲友等)。
本案中,仝某仅仅告知了王女士要听一下心肺,但是并未告知王女士听诊时会涉及到隐私部位。因此,在未完全告知王女士真实情况下,且未有女性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仝某直接触摸女患者隐私部位进行听诊,无疑违反了相关的诊疗规范。
(二)听诊必要性以及动机存疑
王女士在就诊过程中曾反复提到自己并无咳嗽症状,一般来说,医生在进行肺部听诊时,通常是基于患者存在咳嗽等相关症状。因此,本案中,仝某对王女士进行肺部听诊的必要性存疑。
此外,本案发生在炎炎夏日,王女士就诊时穿着清凉,而通常情况下,在做肺部听诊时,如果女患者衣服穿得少,一般只需隔着衣服听,并不需要掀开衣服,而且应该是在女患者隐私部位周围听,并不需要直接触摸女患者隐私部位进行听诊。因此,本案中,仝某的听诊动机存疑。
(三)排除恶意陷害以及敲诈勒索的可能性
本案中,王女士与仝某素不相识,此前并无矛盾,双方均承认了这一点,因此,本案基本可以排除王女士恶意陷害、蓄意报复仝某的可能性。
另外,案发后,王女士立即跑到导医台进行了投诉,在未得到满意答复和处理意见的情况下,当场打电话报了警,王女士自始至终并不存在向仝某索要赔偿以及要求私了的情况。因此,本案可以排除王女士敲诈勒索的可能性。
(四)法律适用正确且处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仝某猥亵他人的行为,尚不构成情节严重之列,因此,警方对仝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且处罚适当。
四、案件结语与启示本案凸显了医疗行为规范,在医患关系中的关键作用。据统计,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因医疗行为不规范引发的占比最高。而这充分说明,医疗行为规范是保障患者权益、避免医疗纠纷的重要基础。
因此,医生在进行诊疗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诊疗行为规范,尤其是在涉及女患者隐私部位的检查时,医生应明确告知女患者检查的内容、方式以及可能涉及的隐私问题,征得女患者同意,并在必要时安排女性第三人在场。
正如本案中,男医生仝某在对女患者进行心肺听诊时,未按照规范履行完全告知义务、且在无女性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直接触摸女患者隐私部位进行听诊,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诊疗规范。这不仅给患者带来了极大的心理伤害,也让医生自身陷入了法律纠纷。
最后,大家觉得本案中,男医生仝某究竟是否构成猥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