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谷权萍论 2024-09-07 16:48:46

股权萍论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某合伙企业诉姜1、刘1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131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3、当事人 :

原告(被上诉人):某合伙企业

被告(上诉人):姜1

被告:刘1

01

【基本案情】

资产管理天津分公司作为债权人,与A公司及B公司发生借贷争议,历经司法程序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A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并由B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随后,资产管理天津分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某合伙企业,并公告了债权转让事宜。某合伙企业接手债权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A公司及B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被裁定终结。

A公司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因未履行年检义务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能完成清算程序。公司股东姜1和刘1声称公司关键文件遗失,导致清算无法进行,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此外,有证据表明A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存在非股东本人签名的文件,引发了对股东身份真实性的质疑。

在诉讼过程中,某合伙企业提供了证据显示姜1曾参与A公司相关诉讼,表明其知晓并认可股东身份。然而,姜1通过证人王1的证言提出反驳,称自己及另一股东刘1的身份信息被王1盗用进行工商登记,二人实际并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债务亦不知情。

此外,姜1还就身份信息被盗用一事另案提起了人格权纠纷诉讼,要求A公司及王1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该案法院未支持其全部诉求。

当前,某合伙企业基于上述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的股东姜1和刘1对A公司未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2

【案件焦点】

1、 债权人要求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承担清算责任的,如何界定“怠于履行”的标准?

2、 债权人主张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

03

【法院裁判要旨】

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解散后,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A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其股东姜1、刘1依法应承担清算责任。某合伙企业作为合法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取得对A公司的债权,其主体资格得到确认。

2、 关于股东身份问题,法院指出,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公信力,姜1、刘1作为A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反驳其股东身份。由于二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认定其股东身份成立。同时,姜1、刘1提出的实际控制人王1应承担责任的意见,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解决。

3、 针对A公司无法清算的问题,法院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认为姜1、刘1作为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应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认定某合伙企业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进一步确认了A公司股东姜1、刘1的清算责任及某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资格。法院认为,姜1、刘1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非股东身份,且A公司长期未进行清算,股东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诉讼时效,法院同样认定未超过法定期间。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姜1、刘1需对硅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4

【萍论】

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解散后,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A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其股东姜1、刘1依法应承担清算责任。某合伙企业作为合法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取得对A公司的债权,其主体资格得到确认。

2、 关于股东身份问题,法院指出,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公信力,姜1、刘1作为A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反驳其股东身份。由于二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认定其股东身份成立。同时,姜1、刘1提出的实际控制人王1应承担责任的意见,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解决。

3、 针对A公司无法清算的问题,法院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认为姜1、刘1作为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应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认定某合伙企业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进一步确认了A公司股东姜1、刘1的清算责任及某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资格。法院认为,姜1、刘1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非股东身份,且A公司长期未进行清算,股东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诉讼时效,法院同样认定未超过法定期间。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姜1、刘1需对硅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适用法律】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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