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观察丨新法快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互联一起摇摆叭 2024-01-29 18:22:19

2024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修订通过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新《申报标准规定》)并于公布之日正式生效施行。

新《申报标准规定》经历了一年半的公开征求意见过程。2022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对《申报标准规定》进行修订,实际上是国家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形势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实践经验等情况和因素对现行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其目的在于进一步优化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降低经营者集中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资本更加有效地流动和流转,减轻集中交易各方负担,提升反垄断监管执法效能。这客观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情况和资本市场运行的最新动态,对我国集中申报标准进行适时调整,也正是前述客观情况和形势的制度要求。同时,对集中申报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也是各国或地区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调整和变化的一贯做法。

就新《申报标准规定》修订目的和内容调整来看,修订后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值得关注的点和特色:

一、适当提高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营业额额度

营业额是国务院出台的集中申报标准采用的重要指标,其额度大小直接决定着集中申报标准宽严和门槛高低,也关系到向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案件的数量和工作量。营业额度大小,应当契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并以促进和服务国民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和目标,因而需要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出台后,对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进行修订的呼声越来越高,新《申报标准规定》对此作了积极回应,提高了申报的营业额度。低于新《申报标准规定》规定的营业额标准的集中原则上无需申报但并非绝对,实际上也就是适度放宽了申报标准:

一是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的全球合计营业额标准,由现行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提高至超过120亿元人民币;

二是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的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标准,由现行超过20亿元人民币提高至超过40亿元人民币;

三是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的中国境内营业额标准,由现行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提高至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二、没有引入针对“猎杀式收购”而设的申报标准规定

自《反垄断法》修订以来,猎杀式并购或称之为“掐尖式并购”一直是反垄断实务界和学术界关注的话题之一,力图对既有申报标准进行调整以更好地将猎杀式并购纳入申报范畴也一直是各界努力改进的课题之一。

尽管如此,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对此都有不同的争论,尤其是结合当下经济形势变化和平台经济发展趋势,对此急于导入争议大、不成熟的制度机制来说并非明智之举。之所以再度进行调整,其原因可能是针对扼杀式收购的标准存在不确定性,包括如何确定企业“市值”或“估值”存在一定争议。为此,最终修订草案并没有导入有关超大型企业收购初创企业的有关条款,不仅符合我国一贯的立法或修法原则,即条件成熟的再进行相应的立法,而且也符合市场预期,增强集中交易各方的可预见性判断。

三、首次建立实施评估机制

新《申报标准规定》首次建立实施评估机制,即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需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进行调整。《申报标准规定》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这旨在防止制度僵化,为国务院及时队申报标准进行更新奠定了基础。

实际上,这一评估机制也非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首创和独创,如美国集中交易申报标准设置机制就值得关注和借鉴,其通常结合上年度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设置,既解决了制度化的标准僵化这一局限性,同时也增强了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质效,以集中审查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

总体来说,新《申报标准规定》优化了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制度安排,有助于更好地发挥经营者集中的事前审查作用,进一步完善现代化市场监管机制,促进形成统一高效、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为构建我国的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和法治保障。

作者:范凯

《互联网法律评论》特约专家

卓纬律师事务所竞争与反垄断部负责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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