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业主做主 业主研究会 2025年01月21日 06:15 广东
有关物管会的话题已经谈了很多,业主们已经基本清楚了物管会到底是干什么的,今天再次谈物管会,是因为哈尔滨一位业主传来一份判决书,从中可以清楚的知晓物管会成立三年以来做了什么工作,进一步证明了物管会的作用。这份判决也十分有趣,相信大家以前都没遇到过。
本案是很简单的一起业主知情权纠纷,特殊一点是业主不是向物业、也不是向业委会,而是向物管会申请公开相关信息。《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 28 条规定: “物管会作为临时机构,依据本条例承担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所以业主是有权向物管会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的。
原告是哈尔滨工程大学第二生活小区的业主,被告物管会是2021 年 10 月8 日在燎原街道办备案。原告要求物管会公开:物业合同、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小区业主相关资料、自物管会成立以来业主大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发布的所有公告、物管会年度履职情况、物管会各种记录和决定等。
但被告物管会的主要抗辩理由是:该小区至今没有业委会,无法形成公示管理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资料涉及到业主的个人隐私,依法不应公示;物管会无权制定业主大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管会成立后,一直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没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和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比如帮助居民与老旧小区改造建设单位协调解决问题近百次;与部分居民协商划分区域、解释因此事的上访省、市、区的答复;加班加点核实业主身份……原告的诉讼属无理缠诉。
法院审理查明:物管会成立后,于2023 年 7 月,通过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公司对小区既有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万龙物业中标, 10 月 31 日,物管会与万龙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将小区委托万龙物业实行物业管理。根据《黑龙江省物管会组建办法》规定,物管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得少于 7 日,但被告物管会自述自成立以来针对涉及业主共有及利益的重大事项没有相关会议记录。(物管会在庭审后已向业主公开了物业合同原件,业主已查阅并拍照留存)
今天因篇幅原因,不谈本案的判决情况(该案判决十分奇葩,准备单独推一篇),只谈物管会在法庭上陈述的内容及法庭认定的一些情况。《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物管会的职责:物管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条例承担业委会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管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
本案中的物管会是否履行了上述职责呢?根据该物管会的陈述可以看出,在成立三年多来,并没有组建业主大会、没有制定管理规约、议事规则,更没有选举产生业委会。虽然该物管会自认“一直履行应尽的职责”,但自述所做的工作与“推动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并无关系,例如“帮助居民与老旧小区改造建设单位协调解决问题近百次;与部分居民协商划分区域、解释因此事的上访省、市、区的答复”等等,没人否认物管会做过这些工作,但这些工作本应是住建局、街道办及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物管会是在协助这些部门工作。物管会其本职工作是“承担业委会相关职责”,可在其自述中没找到一点和业委会相关的影子,甚至法院还认定了“物管会自述自成立以来针对涉及业主共有及利益的重大事项没有相关会议记录”!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物管会中,党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得低于物管会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主任由居委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委会指定业主担任。这说明物管会人员素质是相当高的,基本是有党政机关工作经验。可本案中的物管会,涉及到业主共有利益的重大事项竟没有相关会议记录!是不知道要记录还是不想记录呢?应该都不是,只能是该物管会自成立以来,根本就没有召开过任何涉及到业主共有利益的重要会议!没有开会当然就没有会议记录了。
该物管会除了协助住建局、街道办工作外,法院还认定了一项工作,就是通过公开招投标,给小区引进了一家物业,但是并没有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选聘、解聘物业是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可物管会一直称自己的做法“没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不知道何来的底气?是因为物管会是街道办成立的,代表着官方?
通过这份判决书中物管会的自述以及法院的认定,本应是承担业委会相关职责的物管会,做的事不仅没有一点与业委会沾边,而且其工作并没有推动小区业委会的成立,那这样的物管会成立的目的何在? 除了协助相关部门管理小区的事务外(这种协助是否正当、是否使相关部门懒政、不作为在此不论),就只能是阻碍业委会的成立了。
笔者一直认为物管会是一个不伦不类的“怪胎”,许多业主认为物管会与上位法相冲突,是不法的产物。通过本案判决,使大家更清晰地看到了物管会的本质,针对这颗毒瘤,广大业主必须积极努力,向各级人大申请审查,彻底废止物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