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7日,雷某娟与甲银行签署了《承诺书》从原告处贷款100000元,贷款利率为月利率9.3‰,贷款期限为12个月,该笔借款由雷某波及其控制单位使用92700元。2023年8月9日,法院作出判决,雷某波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之后,雷某波将骗取贷款全部归还甲银行。
由于雷某娟还欠银行贷款本金100元、利息40522.68元、罚息15742.83元,为此,银行将雷某娟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雷某已经刑事判决认定已将其实际使用的贷款全部偿还,包含涉本案金融借款合同的认定金额。案涉借款已经刑事程序处理完毕,且已全部偿还原告,故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结束语
笔者猜测,甲银行之所以要将未归还本金100元及利息、罚息起诉法院,更多时候还是为了账务处理的要求。在笔者看来,这完全是多此一举,毕竟上述贷款已经涉刑事,且法院已经认定归还骗贷金额,这本身就能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银行月利率9.3%???你这文章是他妈人写的吗?
月利千分之九,年利才十几,怎么利息到了四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