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废除法院发改率考核指标?

晶源阅览趣事 2024-11-10 11:06:42
#律师来帮忙# “发改率”,即改判发回重审率,是指在统计期内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数占一审结案数的比值,有的法院则以上诉结案数作为基准。当前,各地法院的审判绩效考核体系虽有所差异,但普遍将发改率作为审判质量考核的核心指标之一,通常作为“审判质量”一级指标的二级项,发改率的高低往往被视为案件质量的好坏。一些法院仅以发改率作为主评估标准,还一些法院则将发改率与案件质量评查、服判息诉率等结合使用。总体来看,发改率在法院“成绩单”中的权重较大,对审判质量的考核具有重要影响。 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司法责任制的核心在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强调司法活动的亲历性,旨在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从根本上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长期问题。然而,当前发改率考核机制容易引发法官向上级请示汇报的现象,与司法责任制的独立性要求背道而驰。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重的行政化、等级化倾向,不利于合理配置司法权与法院独立性建设。司法改革的重点在于理顺上下级法院关系,清除除监督外的非正常干涉,保障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为此,取消发改率考核等不合理的考核方式,作为配套机制,是推进司法改革的必要举措。 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二十大报告更进一步强调要“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在此背景下,司法综合配套改革被视为法治体系的精装修阶段,其中,法官业绩考评作为管理司法人员的配套措施,是改革的关键环节。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要保障法院干警合法权益,探索科学、简便的审判绩效考核办法,取消不合理的考评指标以减轻基层负担。然而,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标准及不合理指标的定义仍在探索中,尚未形成统一方案。发改率考核作为法官绩效考核中的重要内容,对独立审判及法官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发改率考核虽在提升法院案件质量、统一裁判尺度及规范二审法院随意发回重审现象上发挥了作用,但其长期运作中也对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干扰。学界普遍认为,发改率考核的主要弊端在于,一审法官为满足考核要求频繁向上级请示,损害了上下级法院独立审判权,致使二审程序虚置,审级制度流于形式,并异化了上下级法院间的监督关系,阻塞了当事人的救济渠道。有学者指出,从审级功能定位出发,理顺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关键在于保障各级法官的审判独立,应取消案件发改率等考核指标;也有学者认为,只有去除行政化的数字化考评,法官才能摆脱依赖请示的心理,真正实现审判自主。 发改率考核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法官的独立意志,成为法官的“压力源”和“心理高压线”,甚至导致冤假错案。在“案多人少”矛盾下,不少法官因繁重的办案任务和不合理的考核方式而身心俱疲,极端情况下甚至通过自杀寻求解脱。有学者指出,绩效考核背后的“规训逻辑”与司法规律存在内在冲突,伤害了法官的实质理性,使其难以保持独立判断。学者普遍建议摒弃将法官对象化、工具化的考核方式,减少发改率等可能干扰审判独立的考核指标,重视法官的主体性,将其置于改革的核心位置,让法官在职业中找到认同感,确保司法公正并提升司法服务质量。 与学界普遍否定发改率考核的态度不同,法院内部对此存在多种观点。部分法官认为,法官群体职业化程度尚待提升,发改率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存在的必要性。然而,一些试点法院的调研组在对全国多家法院进行调研后指出,单一使用发改率指标考核审判质量并不审慎,且不适宜用于个人考核。调研发现,发改率考核存在“唯数据论”倾向,忽视了案件的难易程度、类型以及配套工作条件的差异,对审判质量的评估不够全面。因此,调研组建议未来考核应更加注重法官审判活动的过程性考察,通过重塑审判绩效考核体系,更合理、准确、全面地反映法官的实际工作成果,提升考核的科学性。 法官作为审判主体,其审判质量应从多重维度考量,裁判结果虽能反映案件质量的一部分,但难以体现审理过程的要素。在法院系统的科层式管理体制下,发改率考核的唯数据论倾向对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不合理的操作方式违背了司法规律,偏离了维护审判权独立和实现公平正义的考核原则。在信息技术不发达的过去,发改率考核可能是现实条件下的最优选,但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和智慧法院的建设推广,法院应废除发改率这一结果导向的考核指标,重构考核体系,更关注庭审过程、裁判文书等关键要素。目前一些试点法院已在探索该方向,效果仍待进一步实践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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