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指示牌变“广告位”,岂能“探”出法律红线

冯海宁 2024-07-22 20:23:39

“洛阳的道路指示牌有双面,一面是道路交通指示信息,另一面却成了各种商业广告,让人难以理解。”近日,河南洛阳市民宋明(化名)向记者反映称,作为一名驾驶员,他在途经洛阳市区不少主干道时,发现不少道路指示牌上都发布各类商业广告,不但显得杂乱无章,而且容易分散驾驶员视线。负责这些广告牌运营的洛阳文旅集团称,此举属市场化运营探索。

顾名思义,道路指示牌,是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扮演着导航作用的重要公共实施。然而,近些年来公开报道显示,部分地方的道路指示牌变身为“广告牌”,有的受到批评,有的受到立案查处。按说,其他地方应汲取教训,但在今天,洛阳的道路指示牌仍然变成商业广告位,运营商竟然是当地国有独资企业,该企业底气十足地表示,此举属市场化运营探索,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和政策要求。

从合规性角度来说,根据当地相关部门的会议要求,城市区主干道、快速路道路指示牌应全部设置为文化旅游公益广告,次干道才可刊登商业广告。而洛阳文旅集团在城市区主干道、快速路道路指示牌上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明显与相关会议要求相悖。当然,当地的会议要求也值得商榷,因为无论是主干道还是次干道上,都不应该在道路指示牌上发布广告,即便发布公益广告也不妥当。

道理很简单,在道路指示牌上发布任何广告,既不符合安全要求,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作为道路指示牌,就应该符合自身定位,只能发布交通导航信息,否则就“变味”“偏航”了,带来的最大问题是安全隐患,即分散司机注意力后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司机看道路指示牌是为了看道路信息,但看到的是广告,司机驾驶的专注度就会受到影响。这对司机和其他车辆行人都意味着安全风险。

从法律角度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指示牌属于交通标志,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占用。《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这些法律规定目的都是为了规范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任何地方任何单位都无权逾越法律设定的红线。

今天我们经常能听到“属市场化运营探索”这句话。市场经济中,很多行业运营与发展,的确需要市场化探索,只有勇于探索才能创新创造,打破固有的陈旧的模式与思维,但所有市场化运营探索,有两条基本红线不可以“探”出头,一条是安全红线,一条是法律红线,因为这关系到生命安全和基本规则。反观洛阳文旅集团将道路指示牌变成商业广告位,同时在挑战、践踏这两条红线。

虽然利用道路指示牌做商业广告可以增加收入,做公益广告可以宣传公益事业,但都破坏了道路指示牌的功能定位和纯粹性,带来不可忽视的安全风险和违法问题。特别是商业广告更不能侵占道路指示牌,原因是道路指示牌是重要的公共设施。所以,洛阳有关方面应当依法叫停道路指示牌上的任何广告行为,使其尽快回归道路指示牌功能定位,因为这既关乎安全问题,也关乎城市形象。

鉴于道路指示牌变商业广告位的现象频频出现,不妨在全国范围内系统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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