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县“增补承包费”背后,是否涉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自然微微论 2024-04-25 20:52:45

近日,“中国三农发布”报道的“内蒙古蹊跷的增补承包费”引起了舆论广泛关注,还被网友造出一个新成语:“云浩止耕”。为此,开鲁县两次发布情况通报和说明。但一直没说清楚一个问题,即涉及的5600亩新增耕地,此前到底是什么地类?

依据开鲁县官方第二次发布的情况说明:“国土二调”数据显示,该地块主要是林草地类。从网络上查看到的相关资料,有林地、草地、耕地的表述,但无法确定二调时到底是什么地类。

为此,在地类问题上,网上各种评论说法不一,有说草地变耕地的,有说荒地变耕地的,有说盐碱地变耕地的等,当然都是主观臆断。

不论此前是什么地类,有一点是肯定的,按照“所见即所得”规则,这5600亩地在"三调"中属于新增耕地。

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并非仅指农转非,也包括农用地之间非法改变用途行为。希望开鲁县官方最好公布一下这5600亩地,此前到底是什么地类?是否涉及几种不同地类,是否涉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问题。

如果是林地

《森林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

《森林法》第三十九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是草地

《草原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草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开垦草原。

《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其他草地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分类》,“其他草地”(0404)含义为: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不用于放牧的草地。在三大类对照表中,“其他草地”属于未利用地。

此前,“其他草地”可以用于补充耕地,俗称“开荒”,不涉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当然,目前对“其他草地”到底属于什么地类,又有了新的说法。2023年11月2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这次出台的新分类标准,重新定义了“其他草地”(0403),在三大类中明确为农用地,但将“其他草地”中可用于开发补充耕地的土地细化新设为“后备耕地”(2302),属于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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