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能否成为必选项

冯海宁 2024-05-30 17:59:49

近日,河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通知》引发公众热议。有业内人士指出,该通知的亮点在于强调过程管理,引入信用机制和评价机制,鼓励和激励用人单位积极安排带薪休假。该不该强制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记者围绕这一问题进行了采访。

以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为目的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实施至今已经16年过去了,但实际落实效果仍不理想。记者最近采访多地劳动者发现,大多数受访者表示自己的带薪假期未能得到充分落实。人社部调查显示,我国人均带薪年休假约为10天,而实际人均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仅为6.29天,民营企业职工甚至不足4天,超过72%的民企职工未完整享受过年休假。

在此情形下,如何使带薪年休假制度真正落地,就成为舆论多次热议的话题。对此,“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完善节假日制度,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10多个省份在出台的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中,也提到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北京、山东等地提出了“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说明决心更大。但最终要看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在落实效果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能否强制实施就成为选项。

上述河北印发的文件中强调过程管理,引入信用机制和评价机制,显然带来一定的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不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可能单位信用会受到影响,在信用成为重要“通行证”的今天,将信用机制引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环节,必将产生激励和倒逼效应。同时,相关评价对用人单位也很重要。在这双机制共同加持下,相信会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更好落地。这为其他地方落实该制度树立了榜样。

显而易见,能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用人单位基本已经落实了,而尚未落实的多是难啃的“骨头”。如果不强制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会很难落地。因为主要是企业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落实不理想,只有多措并举采取强制性措施,才能使企业认识到职工年休假权益的不可侵犯性,以及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不可对抗性。然后企业才会在商业利益与违法成本之间作出理性选择。否则带薪年休假制度还将“悬空”。

实际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已有部分强制性措施,根据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然而,从现实情况来观察,用人单位不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现象较多,但受到强制性措施处置的案例较少。这说明强制执行带薪年休假不但有必要,而且还应该丰富强制性措施,例如河北引入信用机制和评价机制就是一种有益的尝试。此外,其他地方也要研究探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强制性措施——硬性措施越给力,该制度落实越到位,职工年休假权益越有保障。当然,也要兼顾用人单位的成本。

进而言之,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亟需“强制实施+企业降本”的治理“组合拳”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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