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如果征收方承诺给的补偿太低,你拒绝在协议上签字,对方又不愿意和你协商解决,一副态度强硬的态度,此时你就该警惕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张天雨律师就承办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骆某对征收方承诺的补偿数额不满意,拒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征收方区政府想让骆某被迫接受不合理的补偿数额,于是强行作出了补偿决定。但是后来征收实施方——镇政府又根据《房屋权属人更正的声明及承诺》,与原告儿子梁某签订了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协议,并且支付了补偿款。在此背景下产生了两次补偿,而法律规定只能有一次补偿。最后,为了维护被征收人的权益,在明律师通过行政诉讼撤销了征收方作出的补偿决定。
一、案情简述
原告骆某是广州某区某村的村民,原本拥有合法的房屋,过着安居乐业的生活。但是自从征收方决定要征收骆某家的土地和房屋以后,一家人可是犯了愁,因为承诺给的补偿少得可怜,而且前期几次沟通也让骆某心里瞬间没了谱:例如征收方确定的货币补偿数额无法体现被征房屋的实际价值,没有提供宅基地复建安置,甚至没有明确的安置房源可供选择,没有考虑房屋面积和人口结构,遗漏中小学生交通补贴等。如果选择签订协议,将会大大降低一家人的生活水平。在骆某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区政府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想要骆某一家人被迫接受较低的安置补偿条件。在区政府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以后,征收实施机关某镇政府又根据《房屋权属人更正的声明及承诺》,与原告儿子梁某签订了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协议,并且支付了补偿款。这样就发生了重复补偿,但是法律规定不能重复补偿。骆某找到在行政案件领域颇有名气的在明律所,并且委托了在明律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张天雨律师。两位律师走访了当地的有关部门,到当地查看了现场,收集了有力的证据,决定起诉维权。出于对当事人利益的考虑,贾燕丽律师、张天雨律师主张撤销广州某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二、分析本案
1.争议焦点
是否应该撤销广州某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2.律师观点
(1)在原告没有与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多处违法,不能作为“征收补偿和责令原告交出土地”合法依据。
(2)撤销广州某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三、案件结果
1.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最后判决,撤销广州某区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2.同一房屋不能重复补偿,由于征收实施方镇政府与原告儿子签订的补偿协议在后,最后按照原告儿子签订的协议支付了补偿。
四、维权提示
1.在明律师提示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收方在征收土地时应该合理合法,应该广泛征求大家的意见。当您听说征收土地的消息时,就要密切关注有关政府网站发布的拟征收公告、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如果大部分老百姓对于安置补偿方案有意见,那么征收方应该组织一场听证会。如果征收方应该组织听证会,却没有组织,那么这样是违法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对此有相关规定。如果老百姓遇到征地拆迁,认为征拆方承诺给的补偿太少了,就不要急于签协议,要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本案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2)《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