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猫咪异味扰民,收留者该不该负责?

中国法院网 2024-10-16 10:00:17

  母女二人有爱心主动收养流浪猫,但由于气味大给邻居带来困扰,“好心”收养却引发了一场邻里纠纷,究竟怎么回事?

  案情简介

  王某、李某母女二人与周某是住同一层楼门对门的邻居。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王某、李某却因在家里收养了20多只流浪猫,散发出浓重恶臭而被邻居周某告上了法庭。王某一家收养的流浪猫数量众多,这些猫的排泄物产生了臭味,长期充斥着整个单元公共楼道区域。相邻住户都因为王某、李某家中散发出的臭味完全无法实现开窗通风,严重影响周某及其他邻居的正常生活,并对周某及其他邻居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周某前前后后花费了一万多元购买除臭药剂、香薰产品。周某曾多次寻求解决办法,邻居们和居委会工作人员也多次与王某、李某沟通,但均无果。最终,周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以排除妨害纠纷诉至法院,要求邻居王某、李某将其所饲养的猫以及猫笼全部清退出楼内并消除臭味、保持楼道内卫生并赔偿因环境污染导致周某产生的经济开销一万余元。

  法院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承办法官曾先后三次到涉案房屋现场勘察,均可见被告人王某、李某房屋内饲养多只流浪猫,房屋内臭味扑鼻,蚊虫滋生。该单元自进入楼道时就能闻到刺鼻的气味,且原告周某房屋南北两侧窗户打开时均可闻到刺鼻气味。附近多名居民均表示因王某、李某饲养猫产生的恶臭影响其生活,导致大家常年无法开窗通风。王某、李某虽多次承诺尽快将房屋内的猫迁至他处饲养,但法官最后一次上门勘验现场时发现房屋内仍然饲养着多只流浪猫。另外,经法官现场勘验,发现该单元楼道窗户上安装有周某为解决异味自行购买的排气扇。周某房屋的阳台、厨房窗户等位置也安装有排气扇。周某还提供了自费购买排气扇、艾条、除臭剂等物品的费用凭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宠物虽然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权利,但民事主体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当提高自身的文明意识、责任意识,对于宠物加强管理,不能因饲养宠物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王某、李某的行为妨害了原告周某对房屋正常居住使用的权利。周某要求王某、李某迁出流浪猫、清除垃圾、消杀虫害、保持室内和楼道清洁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周某主张的要求王某、李某负担购买除臭剂、艾条,并通过安装排风扇等方式消除臭味的费用损失,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宣判后,王某、李某不服该判决,并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1、饲养宠物不得侵害邻居利益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饲养宠物作为民事主体的一项权利,应在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基础上行使,即在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动物饲养人的权利应受到充分尊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有“不妨碍他人生活”的饲养义务,其应妥善管理所饲养动物,保护公共环境卫生,文明依法饲养,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对于邻居之间,因具有相邻关系,在饲养宠物时更应注意。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如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相邻各方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对邻居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即为饲养宠物需要受到的限制之一。

  2、饲养宠物影响邻居生活的,应尽快排除妨害法律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权利人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如果妨害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权利人有权要求妨害人采取措施消除这种妨害。相邻关系纠纷是常见的产生于居民间的矛盾纠纷,一方面大家日常应注意在不对其他居民产生负面影响的限度内开展活动,另一方面如发生矛盾应及时沟通调整,尽快排除妨害。收养流浪猫本是件富有爱心的举动,应当让有爱的行为扩大化,而不是让收养流浪猫对周围邻居产生的负面影响“扩大化”。过重异味影响邻居正常生活,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异味对周围邻居造成的不便。量力而行养宠,照顾好自己的宠物,勤做卫生,还邻居一个干干净净的居住状态,保持邻里和睦、快乐生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权利人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如果妨害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权利人有权要求妨害人采取措施消除这种妨害。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来源:北京西城法院微信公众号

  供稿:方晓晨 冯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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