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决定将数个宅基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集中建房,对于此种情形,征收机关应该如何进行补偿呢?
对于此种情况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而言,征地机关应在查明相应宅基地的基础上,尊重历史且实事求是,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公平合理地确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以保障村民基本居住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为了压缩征地成本,部分征地机关往往会采取“一刀切”的形式,以低价征收被拆迁人房屋。
家住广州市的委托人梁家兄妹就遇到了这个难题,好在他们遇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贾燕丽、贾华和张天雨四位律师。
一、案件事实
梁先生和梁女士是兄妹关系,两人都居住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某村。1986年,梁父去世,经家庭内部协商,两兄妹分别获得了梁父宅基地的全部产权。2016年,因生活需要,兄妹俩将原房屋拆除重建。
2020年,因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兄妹俩的房屋均被纳入征收范围。本来,兄妹俩觉得,征收是好事,毕竟一套房屋分成了两套,兄妹俩可以拿着各自的补偿款去买新房,换个生活环境。
可是事与愿违,当看到区政府向他们下发的《货币补偿确认表》时,兄妹俩面面相觑。原来,区政府并没有按照两套房屋的标准征收他们两人的房子,而是简单将兄妹俩的房子按照“一栋一户”进行安置补偿。
与工作人员交涉未果后,兄妹俩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022年10月10日,为提高征地效率,当地区政府向两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仍然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安置补偿。
“用征一套房子的钱征我们两套房子?哪有这么办事的?”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多方打听、优中选优之下,兄妹俩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上述四位律师,为其维权。
二、律师办案思路
在调查取证后,四位律师一致认为,区政府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存在多处严重违法,不能作为“征收补偿”和“责令梁氏兄妹交出土地”的合法依据。因为区政府在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前,征收部门没有与委托人就涉案房屋补偿事宜进行协商沟通,没有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所确定的货币补偿数额无法反映涉案房屋的价值,实行“一刀切”的安置标准,无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严重降低委托人的生活居住水平。
为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四位律师帮助梁家兄妹向法院提起了行政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
三、诉讼过程
法庭上,被告白云区政府答辩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作为区一级政府具有作出被诉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权。原告持有的涉案房屋在白云机场扩建项目征收范围内,因原告拒不配合征收工作,至今未提供征收补偿安置所需全部资料且提出不合理要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告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被诉补偿安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保障原告权利。
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被诉补偿安置决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中,因在规定期限内人和镇政府未能与原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告对涉案房屋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该处理涉及原告重大财产权益,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房屋权属情况后,遵循被征收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原则,审慎作出处理。被告对两原告作出的被诉补偿决定,未考虑涉案房屋是由原告以两个宅基地使用证合并建设的事实,简单作为一栋一户进行安置补偿,有损原告的合法权益,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四、诉讼结果
经本院调解,被告同意对原告的涉案房屋,按照查明合法有效的宅基地证数量对补偿安置进行相应调整,但原告坚持要求对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商品房市场价进行弃产补偿,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故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被诉补偿安置决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白云区政府于 2022年10月10日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五、在明律师提示
本案中,区政府的《安置补偿决定》之所以会被人民法院撤销,正是因为并未对梁家兄妹的房屋进行调查。实践中,这种情形屡禁不止。对于征地补偿标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因此,当征地部门下发的《安置补偿决定》明显不合理时,一定要聘请专业征拆律师,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