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贵州省纪委监委对贵州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志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并通报其六宗罪。
一宗罪: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权力观扭曲,为获取个人升迁,搞政治攀附
根据网上披露李志明的简历可知: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任湖北银行副行长;2017年12月,李志明加入贵州银行,2018年1月还当选为贵州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及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自2018年4月至2021年1月28日任贵州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7年底,李志明能够从一家省级城商行的副行长直接跨度到另外一家省级城商行的董事长,从职务层面来讲已经晋升两级,这与上级领导的支持密不可分。如果李志明是通过搞政治攀附来实现这步升迁的话,那就和纪委监委通报相对应。
二宗罪: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滥发津补贴,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
近年来,纪委监委始终坚持风腐同查同治工作机制,凡查腐败案件必看作风问题,凡查作风问题必挖腐败案件,既查权钱交易、官商勾连、违规插手项目运作等腐败问题,又深挖被审查调查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涉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线索,做到以案看风、以风挖案。
从实践来看,几乎每起被查处的腐败案件都会存在作风问题,为此,李志明存在上述二宗罪也完全是在意料之中的事情,只要滥发津补贴涉及金额不是很大,只是单纯接受旅游活动安排,对于李志明的二宗罪还只是停留在违规违纪层面。
三宗罪:违背组织原则,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结合李志明被通报四宗罪“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李志明没有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应该包括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任何从事营利活动的官员,如果没有举报或者事先已经知晓组织掌握该类事项,很少会主动报告,这也符合基本人性。不过在当今大数据时代,任何人其实毫无秘密可言,不管通过什么方式从事营利活动,只要组织想查,那基本上都能查出来,这点在疫情三年追踪人的活动轨迹充分得到体现。
四宗罪:廉洁底线失守,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针对四宗罪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与廉洁以及收受礼品放在一起通报,初步推测:李志明从事营利活动更多还是来自服务对象即贷款客户,营利活动背后还是利用职务权利便利,可能与其六宗罪通报“靠金融吃金融,大搞权钱交易”相关。
五宗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
结合李志明通报的六宗罪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申请贷款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取巨额财物,李志明大概率存在违法发放贷款违法行为。如果李志明职务违法行为发生在贵州银行任董事长期间,那么涉案金额可能数字会比较大。
六宗罪:贪婪无度,靠金融吃金融,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申请贷款、租赁商铺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对于六宗罪,大多数被查处的银行高管都存在同样问题,尤其是以贷谋私几乎都是共性问题。除了以贷谋私之外,李志明还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在租赁商铺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大概率应该是银行网点租赁上出了问题。在当前商铺整体出租不好的行情之下,能将商铺租给银行那是相当不错的,如果价格还不低的话,这些都为银行网点租赁发生寻租情况提供了可能性。
结束语
结合李志明被通报的六宗罪,从法律层面来讲,李志明很有可能因为后面三宗罪被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及受贿罪,至于量刑多少还要与涉案金额大小、认罪态度、脏款退缴数量等有关联。
最后,需要说的是,在当前金融反腐持续加强的背景下,任何级别的银行从业者如果还心存侥幸、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话,那终将沦落为不法之财的临时保管者,无法拥有,个人也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美好的人生轨迹也将被迫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