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缠足最早始于何时并无定论,多数人认为是五代十国南唐后主李煜让其妃子缠足为开始。
女子缠足,一方面迎合了中国传统的对女性要求纤细、柔弱的审美观;另一方面又满足了一些男子的畸形性要求,因此一出现就受到很多男性的热烈欢迎。像苏轼、辛弃疾都对之赞美有加。许多男人对缠足入了迷,甚至达到“拜小脚狂”的地步。清代袁枚在《答人求妾书》中说:“今人每入花丛,不仰观云鬟,先俯察裙下”,这种刻画可谓入木三分。
缠足一出现,就受到社会上有识之士的批判,统治者也曾多次禁止,其中以清初满族统治者入关的措施最为坚决,多次下令严禁妇女裹足。顺治十七年(1660年),皇帝谕旨规定,有抗旨缠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里”。康熙年间再三重申严禁。法令虽严,却难以遏制缠足之风,最后不得不解除禁令,连满族人自己也效法汉族妇女缠足。
近代禁止缠足始自太平天国时期。太平军定都天京后,令妇女不准缠足,“夜间女百长逐一查看,有未去脚缠者,轻则责却,重则折脚。”1883年,康有为在广东南海设中国第一不缠足会,不缠足运动在中国渐成高潮。1897年,梁启超、汪康年等在上海成立不缠足总会,“未几,海内同志入会者甚众”,约30余万人。稍后,维新派和部分开明绅士在全国各地成立不缠足组织。1902年,那拉氏劝诫缠足上谕:“汉人妇女,率多缠足,由来已久,有伤造物之和,嗣后缙绅之家,各当婉切劝谕,使之家喻户晓,以期除积习。”袁世凯、岑春煊等地方大员也纷纷响应,采取各种戒缠足措施。到了1904年,“中国十八省总督皆有戒缠足之示,所缺惟闽浙与陕甘而已”。
辛亥革命之前,在政府、开明士绅、知识分子及传教士的努力之下,不缠足运动颇有成效。山东潍县“放足者不下千人”,广州放足者“十有八九”。1905年,“天津妇女不缠足的风气开通了,或有入天足会的,或有不入天足会也不缠足的,约略计算,天津一处,总有三四百家。”
民国肇建,万象更新,社会上兴起一种改良社会风俗热潮,禁止缠足自在其中。1912年3月13日,孙中山发出了禁缠足的文告:“通令各省一体劝禁。其有故违禁令者,予其家属以相当之罚。”从劝诫缠足令的实施情况来看,山西、山东、河南、云南等省非常重视,执行有力,也卓有成效。北洋政府时期,尽管政权不断更迭,世事混乱,但劝禁缠足的工作从未停止,部分地区的劝禁工作成绩斐然。冯玉祥主政西北时,放足就被列为要政之一。
冯有个部下邓长耀对放足运动非常热心,将放足运动搞得轰轰烈烈。在他任绥远道尹时,不仅“煌煌布告,更以通俗歌画,晓谕周知”。邓氏并“亲为村姑洗足以解裹之”。以后,邓氏又任职陕西、河南,多次因放足运动受到冯玉祥表扬。邓长耀将放足分为劝导和罚办两期,每期以一个月为期限。经检查,已放足者奖励,未放足者处罚。他曾将收集来的数万条脚带放在一处,召开脚带会,劝导放足。又引导赤裸小脚游行队,到各乡宣传缠足的害处。
经过辛亥革命和新文化运动的洗礼,国人对缠足的观念已有很大的变化,但即使在国民政府时期,缠足仍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在1927-1937年的十年时间里,国民政府至少五次颁布禁令、训令禁止缠足。甚至到了40年代初抗战进行到最艰苦的年代,内政部还两次颁布条例,禁止缠足。可见这一问题的普遍性与紧迫性。据统计,1928年时,以妇女缠足比例来看,湖北为59%,河北为50%,山西为18%,察哈尔为53%。1931年,有外地游客到山西,“亲眼在大同一带,所见十龄左右之女孩普遍缠足”。山西号称禁缠足的“模范省”,情况尚且如此,可见其他地区之情形了。
民国年间缠足之风久禁不衰,除了部分遗老遗少把裹脚看成“国粹”,倡导“保脚”之外,恐怕主要原因还在于人们固有习俗难于改变,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带有明显婚嫁取向的对女性的审美观念。近代以来,西学东渐,表面上各种思潮在中国各领风骚,人们的审美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实际上这些新思想仅活跃在少数城市,大部分地区尤其是乡村所受冲击不大,在女性的审美观念上,小脚美的观念仍有很大市场。1928年,有人描绘云南妇女道:“缠足是她们最不幸的遗俗,愈小愈得到社会的艳羡与赞美。她们的脚若是缠得不小,社会上也就要批评她们是个大脚丫头。她们得了这个美称号,便觉得是奇耻大辱,所以缠足的竞争,一天更甚一天。到今日她们缠足的气焰,还是很热烈的燃着。”
在传统社会中,夫权占据主导地位,女子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自然也就成了家庭的依附品,婚姻就成为他们生活中的头等大事。而女子的缠脚与否就与婚姻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一位云南人在20世纪30年代初回忆说:“从前在家乡时,常常听见为父母的替儿子择媳妇时,一开口就要问:‘姑娘的脚小不小?’而我们社会里也就隐然有一种趋势,把小脚当成美女的标准,姑娘也就把小脚认为自己美丽的要素。”在这种风气下,大脚女子难嫁,更不用说要找到好丈夫。小脚成了品评女子美丑的第一重要标准,颇类似于当代人对女子容貌的关注。
20世纪40年代后,随着社会风俗的进一步转变,小脚丑的观念已压倒小脚美的观念,在全国渐居上风。国民政府严禁缠足也颇有成效,再加上抗日战争中小脚女子们在躲避日本人的逃难中备受足小之苦,缠足现象日少,但也有少数“落后”分子一直坚持到新中国成立后。
缠足陋习的真正消除还是共和国时代的事。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苏区就颁布禁止缠足令。抗日战争时期,1939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禁止妇女缠足条例,规定十八岁以下妇女一律禁止缠足;四十岁以下妇女,缠足者立即放足;四十岁以上妇女缠足的,劝令解放,不加强制,并且派出了大批妇女干部去做说服工作。这说明当时在陕甘宁边区尚有缠足风俗遗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1950年7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员下达了关于禁止妇女缠足的命令,命令中说:“查我们尚有一部分妇女仍存在有缠足的现象,这是封建社会对妇女的压迫,且有害于妇女健康,妨碍妇女参加生产,必须加以禁止。”此后又经数年的贯彻落实与努力,缠足才告消亡。
说1950年禁缠令颁布后又经数年努力才彻底禁绝缠足,是以云南通海县六一村为根据的。六一村有现存的世界上最后一个小脚村落,这里缠足陋习的消除可以说是最晚的了,六一村最后一批缠足妇女缠足的时间,基本上也就反映了中国妇女缠足风俗最终消亡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