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6日中午,家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的农民陈正贵准备给新房子装修,于是骑着电动车出门去买些材料。
一般半个小时就能回来了,可这天过了几个小时,家人也没见到他的踪影。
有人通知陈正贵的老伴,说附近发生了车祸。
于是,他的家人连忙赶到现场,发现了陈正贵骑着的电动车与一辆轿车发生了碰撞,而轿车司机却不见了去向。
陈正贵被送往医院救治,最终不治身亡。
交警部门随后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了现场勘验和事故认定:逃逸司机被认定为主责;陈正贵驾驶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裁定为次责。
警方根据留在现场肇事轿车的牌照,来寻找逃逸的司机。
经过查询,这辆车的车牌是假的。警方又从车辆发动机的出厂编号入手,来寻找线索,最终查出了这辆肇事车的真正车牌号。
不过,这辆车原本是黑色的,肇事车辆却是白色的。
根据真实车牌号,警方确定了确定了这辆车的车主叫周伟峰,也住在常州新北区。
当警方找上门的时候,27岁的车主周伟峰表现得很兴奋,一点都不像闯了祸。
原来2008年12月11日深夜,也就是这次交通事故发生前的半个月,他的这辆车在小区里被偷了,然后第一时间打电话报了警。
他还拿出了《立案告知书》,证实他在2008年12月12日报了案。
车终于找到了,周伟峰倒是很高兴。
但对于陈正贵的家人来说,可高兴不起来了,因为真正的肇事逃逸人还没找到,谁该为他们亲人的离去承担责任呢?
老伴说:老公那天出门是要给新房子最后的装修收尾部分买些材料,现在新房子装修好了,却一天没住上。
陈正贵生前做些小生意,是全家的主要经济来源。老伴患有糖尿病,需要常年医治,一年的费用就要十几万。
由于当时路上车很少,缺乏目击证人,事发地点也不在监控范围内,肇事司机一直没有找到。
陈正贵的家人想到了那辆肇事车应该是投了保险的,希望周伟峰能把交强险发票给他们,然后由他们去找保险公司理赔。
然而,这辆车在发生事故时并没有投保交强险,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周伟峰失业了,而且刚刚有了孩子,全靠妻子一个人当财务的微薄工资生活,再也没有能力养车。
他打算卖了车,但没找到买主,车就一直停在小区里,所以保险过了期也没有再续保。
一听说周伟峰没有投保交强险使者,陈正贵的家人着急了。
他们认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该及时续保。
而周伟峰没有及时续保,使他们失去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存在过错,应该在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
但周伟峰认为没有续保交强险和这次交通事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是因为没有续保导致了陈正规的死亡。
即使没有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依照规定应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保险费的两倍罚款,也就不到2000块钱。
双方一直争执不下!
2009年5月,陈正贵的妻子和女儿将周伟峰告上了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11万元。
2009年8月,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缴纳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被告周伟峰在交强险到期后理应及时续保,但因未能及时续保,导致原告使者陈正贵的家人权利的丧失,其行为违反了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
因此,被告周伟峰应该按其应该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死者陈正贵家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周伟峰赔偿死者陈正贵的家人死亡赔偿金11万元。
对此,周伟峰表示无法接受!
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公布《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车辆的所有人(通常是车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该批复主要针对车主对于车辆被盗之后,交通肇事导致他人的财产损失,是否承担责任;但对于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车辆被盗后,车主可以和保险公司解除交强险合同。
因此,即使周伟峰交了交强险,在车辆被盗后可以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死者家属还是拿不到赔偿。
这个条款的立法精神是:车辆被盗后,因交通肇事而导致的一系列责任,与车主无关。正是因为不用负责任,车主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周伟峰不服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9年11月,此案由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周伟峰赔偿死者陈正贵家人6万元。
他表示:这件事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不管从经济上还是精神上,对我的家庭都造成了很大的压力。我也只能当破财消灾,尽快把事情了结了!
只有我好奇这肇事逃逸偷车破案没有么 按理说应该肇事者赔偿啊
这法官和贾雨村有得一拼。你以为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就会赔钱?肇事逃逸,无证驾驶,酒驾,毒驾。。。。。。随便一个理由都可以拒赔。何况是个连驾驶员都找不到的交通事故!